近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并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正式打响了社保改革的一场攻坚战。
这次改革的主要目标是建立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制度模式、缴费基数、费率标准、待遇计发及调整机制等方面实现两者的基本相同。
因此,改革后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本质上和要素上都是一致的,从而终于实现“双轨制”的并轨,这是从制度上根本解决“双轨制”问题的一个历史性突破。
“双轨制”指的是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在退休人员养老保障方面实行两种不同的制度,其所导致的不公平成为一个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而且成为对党的执政基础产生不良影响的政治问题。每年“两会”期间,“双轨制”问题都是代表们、广大公众以及媒体广泛关注的焦点。
党中央、国务院对这一问题高度重视。一方面,国务院采取措施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标准,从2005年至2014年已经连续10年按10%的增长幅度提高养老金水平,今年还将继续提高10%,从而使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普遍得到提高。
另一方面,为推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国务院于2008年颁布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确定在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等五省市率先启动有关试点工作,积累了一些经验和教训。
近年来,根据中央关于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部署和要求,国家有关部门在总结过去各地方改革试点的经验和教训基础上,深入研究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新思路和新方案。
这次由国务院下发的上述改革文件是经过党中央和国务院认真研究和审议通过之后做出的一项重大改革决策,这不仅仅是一项有关养老保险的社会政策,更是一项政治决策。这次改革方案的出台,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方面的一次历史性突破,在我国改革发展历程中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
这次改革的核心是将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纳入统一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并且从五个方面同步进行改革:一是机关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同步改革;二是同步建立职业年金;三是与工资制度改革同步实施;四是对养老金计发办法与调整机制同步进行改革;五是在全国范围同步实施。改革的要求之高、难度之大、涉及之广、力度之深、决心之强都是前所未有的。
为推动这项改革的顺利实施,将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逐步过渡办法”。在改革方案中比较妥善地处理了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即所谓“中人”)的养老金待遇问题。
在改革之后,将改革启动时在职人员在改革前没有实行个人缴费的工作年限确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在退休时将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作为计发养老金的依据。同时,在改革后将设置一定期限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根据过去视同缴费年限的长短,并进行新老办法的对比,通过计发过渡性养老金,能够基本保证其养老金待遇不降低,从而有效地解决了这次改革中的一个关键问题。
同时,在这次改革中,通过采取配套改革措施,将有力地促进这次改革的顺利实施。首先,通过同步进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在合理调整和完善工资结构的基础上,适当提高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水平,为改革后实行个人缴费打好基础。
其次,明确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同步建立职业年金,这将使作为补充养老保险的职业年金在机关事业单位广泛而又迅速地建立起来,有利于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弥补改革之后在基本养老保险方面替代率水平不足的差距,有利于维护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养老保障权益。
此外,为避免这次改革只在局部地区先行进行试点之后,出现改革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之间、先试地区和后改地区之间出现不平衡或攀比等方面的矛盾,并造成相关配套改革不便在局部地区同步实施的问题,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同步实施改革。与在局部地区先行试点相比而言,这项改革在全国同步实施利大于弊。
通过这项改革,不仅能够从制度上解决“双轨制”所导致的社会问题,而且能够体现中央全面推进改革的坚强决心,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同时,这项改革有利于统筹推进覆盖各类社会群体的养老保障体系建设,促进实现建立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发展目标。这项改革也适应机关实行公务员聘用制试点和实施公务员辞职辞退制度以及事业单位分类制度等方面的需要,有利于促进机关事业单位改革的不断深化。
养老保险对于中国公民来说,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民生的问题,几乎所有职工都在时时关注,不仅仅是机关事业单位,或者是企业职工,在工作年限到达后这是国家对于个人的基本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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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国务院发布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决定;根本解决“双轨制”问题
作者:轻松保 |
发布时间:2017-1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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