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力社保局昨日发布“关于农民工养老保险并入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通知中所指农民工,是指具有农村居民户口,且在我市各类用人单位工作的人员。参保农民工的退休,由用人单位对农民工身份进行核实后,统一向参保地社会保险局进行申报。
1996年1月1日以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在今年12月31日前,男性年满60周岁或女性年满50周岁,累计参保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可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规定,办理退休并计发基本养老金。
农民工养老保险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后,农民工养老保险须清算。今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已办理死亡、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或出国、出境定居等相关手续的农民工,不再纳入清算范围。
在今年上半年,参保农民工中,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已按原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办理退休,并按月计发养老金的,须按照我市新的有关规定重新办理退休、待遇享受等有关手续。
在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参保农民工中,已作了一次性支付待遇处理的,经本人书面申请自愿延长缴费,在收回一次性支付的个人账户存储额后,可以个人身份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直至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用人单位已按规定为农民工申请参保缴费,对其欠缴的农民工养老保险费,参保单位需在今年11月30日前缴清欠费本息。
通知要求,今年1月1日起,符合补缴条件的农民工,可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其中对申请补缴2007年7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养老保险费,且补缴时间在5年内(含)的(从本人申请补缴手续的上一年计算),农民工所在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20%,农民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