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农民工工伤保险最新条例继续沿用2011年的《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与旧的条例相比到底有哪些优越性?哪些方面更贴近民生?
据介绍,按照新条例,除了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等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农民工,都可参加进来。
新《条例》在调整扩大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和工伤认定范围、简化工伤认定程序、提高工伤待遇等方面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新《条例》明确并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理顺了事业单位与企业工伤人员长期存在待遇不平衡的关系。
凡是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有合同关系的农民工都在参保范围。
在认定范围上,从老《条例》规定的上下班途中机动车事故伤害,扩大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伤害,这惠及了更多的职工群众。
增加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医疗费。
也就是说,企业说不是工伤,职工说是工伤,在这样纠缠不清楚的情况下,医药费由企业承担,为工伤职工日常生活及伤情治疗提供了保障。
简化了工伤认定程序,取消了工伤认定争议处理中行政复议前置的规定,对于事实清楚、双方无争议的工伤认定申请由原来规定的60天缩短为15天。
此外,按照老《条例》,在我省范围内一次性工伤死亡赔偿的最高标准不到18万元,按新《条例》规定,因工死亡职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标准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也就是说,从2011年以后认定的因工死亡一次性补助金可达到34万余元,解决了过去“同命不同价”的老问题。此外,新《条例》对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做了调整,将1~4级、5~6级和7~10级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增加了3个月、2个月和1个月的本人工资。
按照新《条例》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以及“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这3笔补偿将由工伤保险基金统一支付,这不仅统一了工伤职工的待遇标准,还保证了工伤职工待遇的及时发放,同时减轻了参保用人单位的负担,提高了单位参保的积极性。
按规定,工伤保险应由企业为员工购买,而员工不需要出任何费用,如果企业不给买保险怎么办呢?市民可以拨打劳动保障咨询电话12333咨询相关政策,通过省劳动保障监察电话7195775进行投诉。
到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出台后,针对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情况,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除了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自欠缴之日起,还要缴纳按日加收万分之三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