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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费补缴如何办理?
一、补缴养老保险费如何办理?怎样计算? 缴费单位(不含个体、自由职业者)漏缴职工养老保险费的,应带以下材料到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费个案补缴:1、职工档案和养老保险手册;2、《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3、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明细表等;4、其他相关材料。
为弥补因企业迟缴职工养老保险费,造成职工个人账户金额损失,补缴养老保险费按照济劳险字[1999]7号文件执行。计算方法如下:
补缴金额=补缴时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应补年度缴费工资基数÷应补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缴费比例×补缴系数
其中:缴费比例按照现行企业缴费比例执行,即30%,单位22%,个人8%。补缴系数起点为1.1,补缴年度每提前一年系数增加0.1,逐年计算。
例:某企业职工,于2007年6月办理补缴2001年1年的养老保险费,如果2001年实际工资月收入低于当年的缴费下限492元,那么他补缴2001年养老保险费的月缴费基数为492元,年基数5904。具体计算如下:
1、补缴比例:30%;2、补缴系数:1.7;3、2001年社平工资9840。
4、补缴年度(2007)上年度社平工资19031。
企业补缴金额=19031×(5904÷9840)×22%×1.7≈4272(元)
个人补缴金额=19031×(5904÷9840)×8%×1.7≈1554(元)
总金额:4272+1554=5816(元)
注:数值由计算机根据一定舍入规则计算得出。
二、什么是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有何规定?
固定职工在实行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之前,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都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且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养老保险金。
我市于1994年1月开始实行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费,根据《关于贯彻〈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实施细则》([1993]济劳险字第281号)文件规定,“已参加了社会统筹的国有企业和县以上集体企业的固定职工,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的实际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另外,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调入企业后,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复员退伍军人、城镇下乡知识青年被招为合同制工人,且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军龄及下乡期间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