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打破退休年龄限制
辽宁省人社厅发布新政《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按照规定省内各市之间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不再受法定退休年龄前12个月的限制。原来在转移养老险关系时,如果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2个月的不能办理转移接续手续,新政策实施后,不再受限制。2010年7月1日后受限制未办理转移接续手续的,可予以补办。
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居民需携带身份证、《变动通知单》到所属社保分局业务部门填写《参保缴费凭证申请表》,业务部门为参保人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本人携带此凭证及相关手续到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B、参保人欠费的可在转入地补缴
参保人员符合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规定,在办理转移手续期间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经本人申请,可在转入地予以补缴;参保人员在转移前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按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规定在转出地补缴后再办理转移手续。参保转移人员确无补缴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并签字确认后,可据实转移,在转入地由本人申请,按当地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规定补缴欠费。
C、被判刑或劳教的企业职工可办理退休
企业职工被判处有期徒刑或劳动教养,执行期间或执行期满时已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以及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2个月内被判处有期徒刑或劳动教养的,如符合退休条件,应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户籍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其户籍所在地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于上述人员,如原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关系、档案未移交到本人户籍地有关部门管理,仍由原用人单位负责为其办理退休审批手续;涉及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由原用人单位统一办理补缴;延迟办理退休的,延迟期间应享受的退休待遇,由原用人单位负责。
D、延迟退休期间待遇由企业负责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符合退休条件,因企业单位未及时上报而延迟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其退休时间仍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间确定,从办理退休审批手续次月起由基本养老统筹基金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延迟期间的退休待遇由企业负责。延迟期间企业缴费部分不予返还,个人多缴部分不记入个人账户,其本金和利息返还给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