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深户员工在深养老条件将放宽。记者昨天从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获悉,《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规定》即将出台,其中“退休前5年须在深连续缴费”等条款将取消,今后凡符合在深缴纳养老保险费累计满15年的非深户员工均可在深养老。
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副主任杜斌介绍,从2002年以来,我市就规定非本市户籍员工想在深圳市享受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除了要在深缴纳社会保险实际累计年限满15年外,还应在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前5年在本市连续缴费。但在具体实施中,不少劳务工认为这个门槛太高。杜斌说:“很多员工在深圳工作都是在年轻的时候,年龄到一定程度,可能在深圳工作难度就大了。我们以前设置了一个‘退休前5年须在深圳缴费’的门槛,很多员工说难以达到,因为他们缴费哪怕是缴了20年、30年,如果达不到退休前5年在深圳工作并且缴费的话,他就不能在深圳逐月领取退休金。”
据了解,去年市两会期间有人大代表就非深户员工在深享受养老保险的问题提出议案,提出对于在最后退休年龄时可以达到在深圳累计缴纳社保年限满15年的非深户员工,于退休前5年因工作不稳定或失业的,社保部门也应给予开设专门窗口,给这部分非深户员工自行出费连续缴保至工作稳定或退休。议案提出后,非户籍员工在深享受养老保险问题立即引起我市社会各界的重视。今年我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修改了养老保险条例,相关的细则也得到了修改。目前《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待公布后即开始实施。
那么,条例具体修改的内容包括哪些?杜斌透露,最大的动作是取消了非深户员工必须在退休前5年连续在深缴纳社保费的规定。他说:“这就意味着在深圳企业工作的所有员工,包括非深户籍的农民工在内,在深圳不同企业或者同一个企业,只要在深圳缴费满15年,到了退休年龄,就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但杜斌也特别强调,修改后的条例并不意味着缴费满15年就可以不缴纳养老保险。他说:“我们对在深圳工作的所有员工,只要他在深圳工作,我们就要求他缴费。缴费年限越长,缴费基数越高,退休待遇就越好。”
另外,对于非深圳户籍的参保人,如果到了退休年龄时,在深圳缴费未能满15年的,社保部门除了一次性支付其个人账户积累额外,还将按其参保年限的长短给他一笔相当于当年本市月最低工资数倍的一次性生活费。杜斌举例说:“如果一名参保人累计缴费时间是14年,不符合逐月领取退休金的待遇,那么他就可以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积累额和一次性生活费。社保部门除了支付给他个人账户积累额的本息外,还再给他14个月的当年本市月最低工资的一次性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