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从有关方面获悉,《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已正式出台,并将于今年9月1日正式实施。意见对被征地农民的就业、社会保障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将有效解决我省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
据了解,意见兼顾了新老被征地农民的问题,体现了低起点、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并具有以下特点——将新老被征地农民纳入解决范围,以真正解决失地时间早、生活困难人员的问题;鼓励并促进就业,使劳动年龄段的人员通过就业,实现最好的保障;对所有人员给予养老保险补贴;保障资金来源多渠道等。
【保障对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收承包耕地后,家庭人均剩余耕地比不足70%的在册农业人口和征地后农转非人员。包括文件出台前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
【就业政策】被征地农民农转非后,享受与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相同的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就业等优惠政策;仍保留农村户籍的,可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自主创业的,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等。用地项目业主单位优先录用被征地农民就业的,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
【社会保障】将全省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分别纳入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保障范围。对暂未纳入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县(市、区),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从今年9月1日起,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人员,领取的基础养老金55元,所需资金由省财政负担;被征地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缴费补助的,按照人均剩余耕地比例,每人每月增发32元、64元、97元不等的基础养老金;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办理参保(新农保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手续的,按照人均剩余耕地比例,每人每年给予300元至900元不等的缴费补助,累计补助15年;享受农村低保的,作为特殊困难农村低保保障对象增发相应补助金。
【资金筹集】根据政策规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将通过土地出让收入提取、用地项目业主单位缴费和各级财政分担的方式筹集。县级承担资金兜底责任,对特别困难的县(市、区),由省、市级财政帮助解决。意见还对现行征地社保方案审批程序进行了简化规范,明确今后各地不再制定上报社保方案,只需报审资金到位情况即可,以提高工作效率、促进项目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