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08年年底,北京市已形成了由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新农保、老年保障以及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金制度组成的养老保障体系,覆盖人群1022万人。但这其中还有两部分群体没有被制度覆盖,有10万处于劳动年龄内,既无固定收入也没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大龄城镇居民(包括农转居人员),另外还有10万超过劳动年龄的城乡女性居民(城镇51至59岁、农村56至59岁)。
此次出台的《办法》,将已参加新农保的110多万人和上述两部分人员中,女55岁以下、男60岁以下的人员纳入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同时完善老年保障制度,将56至59岁的女性居民一次性纳入老年保障制度。市劳保局农保处处长隗淑容表示,今后处于劳动年龄范围内的人员,通过参加养老保险享受养老待遇,老年保障制度不再扩大享受人群。
此前,新农保的最低缴费标准为本区县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0%,但没有上限。新出台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最低缴费标准为农村居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9%,最高缴费标准为城镇居民上年可支配收入的30%。隗淑容对此表示,城乡居民可根据自己的缴费能力,在上下限之间选择。参保人员如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岁,同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便可在次月开始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该《办法》规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标准全市统一为每人每月280元。
而在2008年12月31日前,如男已年满45周岁、女已年满40周岁的人员(不含本《办法》实行之后外埠迁入本市户籍的人员),则不受15年缴费年限的限制,只需按年缴纳保险费,达到领取年龄,就可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隗淑容表示,由于市统计局大约在每年3月发布城乡居民上年人均收入的相关数据,因此每年的缴费时间便定为4月1日至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