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副省长王东华先生在“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专题研讨会上的发言
黑龙江省长王东华
人民网北京钓鱼台国宾馆9月23日讯9月23日上午,“中国社会保障论坛首届年会”在北京钓鱼台国宾馆开幕。下午,第一阶段的专题演讲中,8位专家教授从社会学、经济学等学科方面的理论和方法,结合他们自己的研究实践,深刻的阐述了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第二阶段“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专题讨论,正在解读国家在实施“坚持科学发展观,积极建立基本养老保险长效机制”5年以来的成就与不足。黑龙江省副省长王东华先生做了主题为“坚持科学发展观,积极建立基本养老保险长效机制”的发言报告,全文如下:
我发言的题目“坚持科学发展观,积极建立基本养老保险长效机制”。
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对黑龙江这样一个老工业基地省份来说,意义尤为重大。我省国有企业比重大,离退休人员较多,社会保障面临的压力沉重。特别是在养老保险方面,存在基金收不抵支、激励约束机制不完善、统筹层次不高以及覆盖范围过窄等问题,影响了这项制度作用的有效发挥。2004年以来,在国务院试点办的精心指导下,我省以社保试点为契机,通过做实个人账户、改革养老金计发办法、实行省级统筹等措施,初步建立了基本养老保险长效机制。
一、调整个人账户规模并部分做实,着力构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平衡机制。
养老保险是最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之一,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这是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一项重大变革。我省在试点过程中,针对试点前我省基本养老保险负担比例较高,社会统筹基金入不敷出,导致个人账户基金长期处于"空账运行"状态,难以实现"统账结合"的制度模式初衷的实际,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从11%调整到8%,全部为个人缴纳;从5%起步,逐步予以做实。目前,个人账户做实规模已达到了7%,累计做实40.8亿元。通过这一改革,一是进一步完善了统账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效地实现了由"现收现付"向"部分积累"模式的根本转换。个人账户实现部分积累,使基本养老保险真正实现了政府、单位和个人三方负担,形成了多元化的筹资机制。二是为应对人口老龄化高峰、确保将来养老金发放提供了资金保障,规避了政府的支付风险。据试点前预测,维持"现收现付"的制度,政府对养老金的实际财政补助将呈持续上升趋势,未来支付风险难以控制;而试点后,由于留有个人账户资金积累,财政补助的增长速度渐缓,风险大为降低。三是促进财政投入,推进了公共财政建设进程。截至2005年末,中央财政共补助我省由于做实个人账户所产生的当期发放资金缺口21亿元,地方财政累计负担7.64亿元。中央财政对“做实”后产生的统筹基金当期缺口补助,引导了地方财政的资金分配,既有利于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也促进了地方财政调增用于积累性养老保险的支出。[17:35]
二、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着力构建参保缴费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在体现参保人员权利和义务关系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我省以前执行的国发[1997]26号文件确定的计发办法,在实践中曾发挥过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基本养老金结构不合理、个人权益体现不充分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参保人员的缴费积极性。在国务院试点办的指导下,我省通过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效破解了上述难题。一是强化了参保缴费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试点后,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确定为一年一个百分点,并将缴费年限与待遇水平、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与个人缴费工资高低挂钩,从而激发了参保人员自觉延长缴费年限和自觉提高缴费工资基数的积极性。个人账户养老金根据个人缴费多少和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来确定,形成了多劳动、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机制,进一步增强了参保人员的缴费意识。这些做法对于遏制提前退休、恶意中断缴费,规避以最低参保年限享受同样待遇的道德风险等,都产生了积极作用。正是由于建立了参保缴费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我省在180多万人通过"并轨"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仍实现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数、实际缴费人数、基金征缴额度"三增长"。二是基本养老金结构更趋合理。新办法基础养老金占基本养老金的比重,由2004年试点办法实施前的32.9%,提高到今年上半年的49.2%,强化了社会统筹的功能。个人账户养老金所占比重,由2004年的11.8%下降到今年上半年的7.9%,减少了个人账户透支社会统筹基金的几率。过渡性养老金所占比重,由2004年的55.3%下降到今年上半年的42.9%,利于平衡社会统筹基金对"新人"和"中人"的责任。三是充分体现个人权益,实现了市场经济环境下的实质性公平。新办法中个人账户养老金与本人余命挂钩,打破了原办法个人账户养老金无论个人实际余命是多少,计发系数均为1/120的固定模式,杜绝了对缴费时间较长者不公平的现象,体现了多做贡献、多得待遇的原则。
三、实行省级统筹,着力构建市场经济环境下基本养老保险权责的合理分担机制。
提高统筹层次,在更大范围内调剂基金,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方向,也是规范管理的必然要求。试点前,我省由于统筹层次较低,基金的调剂功能难以得到有效发挥。个别地方在基金"入口"有限的情况下,为了在本统筹区域内平衡收支,往往在基本养老金"出口"方面控制得过严,有的甚至违规降低基本养老金水平,侵害了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为解决这一问题,我省实行了以"六个统一"为主要内容的省级统筹。统一各地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平衡了不同地区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打破了参保人员跨统筹区域流动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和接续的限制,促进了全省统一劳动力市场的发育。统一企业缴费比例,创造了公平的经济发展环境,减轻了企业的负担。省级统筹后,全省平均缴费比例为20.18%,较省级统筹前平均下降2.42个百分点,仅2005年就为企业减轻负担4.13亿元。统一统筹项目,缩小了全省基本养老金水平差距,减轻了企业统筹项目外待遇的支付压力。统一业务规程和信息系统,实现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运行的规范管理。统一基金管理和统一经办机构管理,建立了合理的权责分担机制。省级统筹后,对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预算管理,凡按预算指标完成征缴计划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出现缺口,全部由省统筹基金补齐;凡没有按预算指标完成征缴计划的,缺口由当地财政补齐。通过这种方法,分清了各级政府的责任,既保证了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权益不受侵犯,又没有因为省级统筹后责任主体的变化而影响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
四、努力扩大制度覆盖范围,着力构建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公平机制。
将具备条件的各类社会群体都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既符合社会保险的大数法则,也是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客观要求。我省在试点前,计划经济时期所形成的"体制偏向",导致出现不同所有制城镇企业从业人员和社会保障权利分配不公平的问题。城镇国有企业多数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但多数的城镇集体企业、国有企业混岗集体身份职工以及个体私营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多数游离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外。针对这一问题,我省在试点期间,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将国有企业应参保未参保的企业和职工、国有企业混岗集体身份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灵活就业人员全部纳入了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对于城镇未参保且无力缴费的集体企业中的退休人员,通过按低保标准发放生活费的方式,基本解决了养老保障问题;其中,对未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允许他们按照城镇个体劳动者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把以前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通过采取以上措施,最大限度地扩大了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使不同城镇社会群体拥有了平等的参保权利和机会,初步建立了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公平机制。
在国务院试点办和国家有关部门的精心指导下,我省顺利完成了社保试点方案确定的各项任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取得了一定进展,为国务院出台38号文件积累了一些实际经验。但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一项长期的任务,不可能一蹴而就。我们真诚地希望,通过这次论坛,得到有关专家学者的指导和帮助,通过学习借鉴其他省市经验,推动基本养老保险事业的进一步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