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明年1月1日起,我省将对下岗失业人员中困难群体灵活就业、个人自愿申报就业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作相应调整。近日,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联合发文,要求适当提高社保补贴标准,由原来每人每月养老保险补贴78元提高到108元。
随着我省各地平均工资逐年增加,社保缴费基数相应提高,原有的社保补贴标准过低,已造成就业困难人员参保或接续养老保险负担过重。为此,我省决定从明年1月1日起提高社保补贴标准,对困难群体灵活就业、个人自愿申报就业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由原来每人每月养老保险补贴78元提高到108元,其中持《再就业优惠证》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下岗失业人员由原来的每人每月补贴130元提高到180元。社会保险补贴采取先缴后补的方式。
据了解,我省可以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困难群体为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四类就业困难对象: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中的“4050”人员;市级以上(含市级)劳模、企业军转干部、单亲(丧偶)家庭和夫妻双下岗失业家庭人员、现役军人家属、公安民警家属中就业特殊困难人员;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中,目前无人从事有收入的劳动的城镇下岗失业“零就业家庭”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失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