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京报》报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胡晓义副部长透露,“社保关系全国转移接续方案有望今年出台”。据悉,“社保关系全国转移接续的问题”两次出现在2008年总理政府工作报告中,奥运后的第四季度成了方案出台的关键时刻了。现在所说的“社保关系全国转移接续”,其关键其实是“养老保险关系全国转移接续”。因为养老保险采用的是“工作期间积累,退休以后享用”的方式,所以在工作地点发生变化后,养老保险权益能否得到继续承认就成了问题。
“转移接续”问题,实际上涉及两个利益群体:一是城镇职工,二是农民工。前者主要涉及从小城镇向大城市流动的城镇职工如何实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还有就是“异地养老”的退休人员如何实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后者则是流动性更大的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这是“养老保险关系全国转移接续”问题中的重中之重。
农民工的问题其实前几年就开始讨论,大概有两种方案,一是所谓“工作地缴费,分段记录,退休地发放”。二是将农民工的养老保险缴费(包括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都放到在其家乡养老保险机构设立的个人账户中,退休后则回家乡享受养老保险。从现在媒体披露的实施方案看,似乎又有了一个第三方案,因为以上两种方案都是试图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接轨的,看来没有得到决策者的青睐。所以又准备专门为农民工开设一个新的制度,或者是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接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总给人“低水平”的印象,其实不然。
近年来在探索“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方面,社会保障部门已经作出了巨大努力。在北京,出现了“政府津贴+个人账户”的新模式,很是令人欢欣鼓舞。这种方式不但可以解决农民工的问题,同时也可以解决农民的问题,尤其是可以解决年龄偏大已经没有足够的时间为自己作养老积累的农村中老年人的现实问题。但是,这种政策思路中由政府普遍发放“养老津贴”的做法不是所有省份在财力上都能负担得起的。这又涉及到中央财政如何支持这个“新型”制度。因为农民工大多来自中西部欠发达地区,那里的财政能力恐怕难以支撑。
在报道中,还有一个问题没有明确的答案,这就是“集中体现农民工养老保险权益”并且“可以随本人流动而流转”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是否包括农民工打工所在的企业的缴费。如果不包括,那么就仍然是只能带走“个人缴费部分”,这似乎并没有实质性的政策意义。如果包括,也可能会有一个问题,因为企业缴费从来都要靠地方政府“加大收缴力度”的,在流入地的地方政府不能得益的情况下,如何保证政策的贯彻实施。综上所述,是否可以考虑这样的政策思路,即农民工个人账户可以包括个人缴费和部分的企业缴费(二八开或三七开),给流入地的地方政府留下一定的工作经费(20%~30%),以换取其对农民工个人账户的热情。将来在农民工退休后领取养老金时,再领取一份主要由中央政府补贴、地方政府实施和发放的养老津贴。同时,要规定一个最低养老金标准,而且必须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否则,农民工为什么要辛辛苦苦地缴费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