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等个体参保人员,2008年7月至2009年6月缴费年度的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为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08年退休人员基础养老金中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659.30元)的20%,即每月按332元缴纳。对于低收入的人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基数,即最低每月按200元缴纳。对于高收入的人员,可分别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0%或300%作基数,即每月按664元或996元缴纳。按低基数缴费人员退休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也相应降低。同时,企业在为职工申报缴费时,缴费基数也将按新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相关部门特别提醒:各参保单位和参保缴费人员应及时申报缴费。特别是个体缴费人员,要在6月底之前缴清2007-2008年度的养老保险费,否则,2008年7月以后再缴纳2008年6月以前养老保险费的,都将按新标准即每月332元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