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解决特殊群体养老保险待遇问题,努力实现“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目标,黄山市采取积极措施,完善养老保险补缴政策,妥善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和参保缴费年限不满15年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通过深入基层开展调查摸底,全面掌握全市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和参保缴费年限不满15年人员的基本情况,学习借鉴兄弟省市工作思路和经验做法,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我市养老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经市政府同意,于2007年12月出台了《关于我市城镇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保险补缴费政策,并及时对全市补缴养老保险费政策的贯彻情况进行跟踪落实,研究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
截至2008年2月底,全市共有1827人申请补缴了养老保险费。原按照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劳社〔2005〕84号文件规定享受基本生活保障的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1543人(其中女性575人),有1051名退休人员(其中女性311人)自愿缴纳了养老保险费,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参保率达68%。全市共征收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2231.8万元,每月发放养老金69.19万元,月人均养老金达658元。全市共1195人(其中女性615人)参保缴费年限不满15年,已按规定申请办理补缴养老保险费的776人(其中女性397人),补满15年办理退休的有10人(其中女性1人),月人均养老金44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