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具有代际交换的性质,这已被国内外学者所注意到,关于这方面的论述也很多。代际交换是个历史范畴,自从人类社会产生以来,就有代际交换的问题。开始时,代际交换只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的。社会保险出现后,代际交换的形式发生了变化。就养老保险来讲,代际交换的形式与养老保险模式类型有着不可分的关系,离开了具体的养老保险类型去谈代际交换,显得非常唐突。因为社会化养老保险的出现,使代际交换形式多样化了。而且应当强调,代际关系是一个具体的和历史的范围,不同社会形态中的代际关系是不同的,没有一个超脱于具体社会环境的,抽象的代际关系。
一、三种基本交换形式:代际、代内及时期性交换
我们这里所指的代,主要是指“出生同批人”意义上的代。代际再分配是从代际交换中产生的。在代际的货币或物质交换过程中,受经济、人口或社会因素的影响,代际交换可能是“不平等”的,即某一代的“贡献”(contributions)大于所得(benefits),成为“净贡献者”(net contributors);而另一代则所得大于“贡献”,成为净受益者(net benefieiaries)。我们所关注的是代际间的再分配问题,因为不同养老保险模式类型中所隐含的代际再分配关系是不同的,所受到的制约因素也不同。
人类社会中从代际关系来看,有三种转换形式即代际之间的转换(Intergenerational transfer),代内转换(Intragenerational transfer)和时间性转换(Intertemporal transfer)。
代际之间的转换就是不同代之间进行的,也包括个人或社会公共财产的继承,这种关系必须是发生在不同代之间,而这正是本概念的核心;代内的转换是指同一代内不同收入阶层、不同社会角色者之间的商品、劳务、货币的交换关系;时间性转换既可以发生在不同代之间,也可能发生在同一代内,它是指某一时间内积累的财富转到另一时期内使用或消费。
这三种转换形式体现在养老保险中,便发生了三种代际再分配形式:一是代际之间的再分配(Intergenerational redistribution),二是代内再分配(Intragenerational redistribution),三是时间性再分配(Intertemporal redistribution)。代际之间的再分配是指收入在不同代之间进行又一次再分配:一般是有利于社会经济地位较弱的一代,如从年轻一代向老年一代的财富再分配。代内再分配则是指同一代人之中收入再分配的过程。同一代人尽管出生在相同或相邻时期,但经过一段社会化过程后,每个人的社会、经济地位截然不同了,单从经济角度就可分为高收入阶层和低收入阶层。时间性再分配将财富在不同时期内尽量均匀化。对同一代人来讲,他们在年轻时期年富力强,收入不断增加,而一旦达到退休年龄,竞争力大幅度下降,收入锐减。因而人一生或一代人在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的收入水平不是均匀分布的。
国内外学者更多的研究代际间的再分配问题。实现代际再分配的方式是不断演化的过程:在传统社会中,是以旧的道德观念、伦理关系的约束实现的,而在当代社会,除了保留传统社会中延续下来的再分配形式,如家庭养老以外,又出现了通过社区组织和政府机构
以通过法规的实施来实现代际再分配的形式。社会保障制度就可以认为是现代社会中实现代际交换和代际再分配的一种形式。更具体的,作为一种退休保障制度的养老保险中也存在代际再分配问题,因为收入再分配是养老保险的主要功能之一。
养老保险的代际再分配功能是通过具体的、人为的制度设计方案来实现的,然而,具体制度方案的实施绝对离不开具体的社会经济环境,人口年龄结构的变化,会对具有代际转移支付性质的养老保险的代际再分配功能产生影响。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是采用的代际转移支付性质的养老保险,而我国人口年龄结构的显著性变化是毋庸质疑的。人口年龄结构的变化将对养老保险中的代际再分配产生怎样的影响,是一个颇有新意而且具有现实意义的问题。
二、有关养老保险代际收益的一个论断 美国学者Aaron在一篇短文中提出一个非常有意思的论断,他本人称其为是一个“是非而是”的结论(Aaron,1996),并对这个论断进行了简单的解析式证明。Aaron这个论断的主要含义是:如果工资增长率与人口增长率之和大于利率,则养老保险会使每个人的总福利增加:对养老保险的“贡献”小于“收益”,反之,则每一个人从养老保险中的收益是负值,即所得小于预先缴费。这个推论也被称为Aaron condition。显然,如果后一种情况出现,并持续一定时间,人们对参加养老保险热情将会下降,特别是青年一代。因为此时,代际交换的主流成为从年轻一代向老年一代。其次,如果每一代人都没有从养老保险中受益,甚至是“亏本”的,那么在一定时期内,养老保险基金实际上是入不敷出的。因而,采用Aaron条件判断一下未来养老基金运行状况是很有意义的。
然而,Aaron教授的证明并非严谨的数学证明,也没有明确给出该结论成立的条件,事实上,该结论是建立在较强的假设基础上的:第一,必须假定一个极限人口状态,即稳定人口;第二,应该分别将经济活动人口和已经退休人口看作两代人,上述推论应该是关于两代人的,而不是个人的;第三,退休保障的制度类型必须是代际转移支付的,或通常成为“现收现付制”的。个人帐户或公积金制的退休保障制度下该结论难以成立。
在明确上述假定的条件下,我们试图给出更加严谨一点儿的证明,有兴趣的学者可以参阅本文附录并请指正。
三、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代际收益 我国将在城镇地区推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我们已经剖析过,实质上,基金筹集方法仍然是代际转移支付的。显然,我国人口增长不是一个标准的稳定人口,但养老保险的周期很长,为研究方便,我们姑且把研究区间的人口以一个固定的百分比增长。 为应用Aaron条件对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代际转移效果作一粗略判断,做出如下数据准备:
将劳动年龄人口定为15~59岁人口,利用杜鹏博士预测结果(注:见杜鹏《中国人口老龄化过程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P103。),计算每隔5年劳动年龄人口的几何增长率,作为变量g,即劳动年龄人口增长率g,工资增长率h和利率i采用劳动部课题组在全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用预测(注:劳动部课题组,《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与完善》,中国经济出版社,1994,P53-54。)中所采用的数值。
在劳动部课题组所做的预测中,2000~2050年间工资增长率一直保持在8%的水平。工资增长率不可能一直保持上升势头,到一定数值后将会缓慢增长。本文假设2000~2025年间(货币)工资增长率为8%,2025~2050年间为4.5%,实际工资增长率2000~2025年为3.9%,2025~2050年间为2.0%。 附图 因为不同时期的工资增长率、利率和人口增长率是不同的,所以三者数量关系也不同,这相当于对某一代人来讲,上述不等式成立,而对另一代人来讲可能并不成立。这就变成了某一代人为养老保险的“净收益者”,而另一代人为养老保险的“净贡献者”,从而实现了养老保险的代际再分配。人口增长率提高是使得g+h>i成立的因素,相反,人口增长率下降是使得g+h>i不成立的因素。所以,人口老龄化对养老保险产生不利影响。
【参考文献】
1.Aaron H.J. 1996.The Social Insurance Paradox,Canadian Journal of Economics and Political science,32,P371-396。
2.Edited by Peter,J.Ferrara,Social Security-Prospects for Reform,Cato Institute,Wash.D.C.,1985.
3.郭志刚,陈功:“老年人与子女间的代际经济流量的分析”,《人口研究》1998年第1期。
4.刘贵平:“养老保险基金模式中的代际和代内再分配”,《人口与经济》,1997年第3期,P14-16。作者:刘贵平 主题类号:C41社会保障制度 【原文出处】人口学刊 【原刊地名】长春【作者简介】刘贵平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人口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