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省政府发布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决定整合新农保险和城居保险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我省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都可以在户籍地参保。
《意见》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
缴费标准设12个档次多缴多得
《意见》规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参保人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意见》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统一并扩充了个人缴费档次。原来新农保的缴费档次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共5个档次,城居保又增加了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5个档次,现今增加1500元和2000元档次,扩充至12个档次。
政府给予缴费补贴重度残疾人全额代缴
《意见》规定,城乡居民按规定参保缴费后,政府对选择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档次缴费的参保人,分别给予30元、40元、50元、60元、70元的缴费补贴;对选择500元以上缴费标准的,各市政府可适当提高缴费补贴标准。参保人员为重度残疾人的,市县两级政府按照最低缴费标准为其全额代缴养老保险费 (100元/年),对其他缴费困难群体,可从实际出发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基础养老金标准提至每人每月70元
《意见》指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个人账户养老金目前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死亡后,包含缴费补贴在内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全额继承。基础养老金全部由政府承担,国家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我省从今年7月1日起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到每人每月70元。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年龄为年满60周岁。原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参保人,在6月23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7月1日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缴费期间迁户口可转个人账户储存额
按照《意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进行省内和省外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由迁出地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据了解,提高后的基础养老金将于8月底前发放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