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确定
个人按缴费工资的8%缴纳基本养老金计发分4种情况
今年1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规定改革从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此后,各地相继出台实施办法。
获悉,宁夏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确定。昨天,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政策培训班开班,社保系统及各机关事业单位代表参加培训。
改革启动后,最值得关注的就是费用怎么缴纳、待遇怎么算以及能否转移等问题。那么,在宁夏的实施意见中,这些是如何规定的呢?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区范围内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中央驻宁事业单位以及这些单位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费用怎么缴?
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个人缴8%
改革后,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担负,设立统筹账户与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单位缴费比例为本单位参加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缴费工资总和的20%。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依法继承。
机关单位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
基本工资,含职务工资、级别工资,规范性补贴,含工作性津贴、生活性津贴,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含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和自治区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还有年终一次性奖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
基本工资,含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含艰苦边远地区补贴、教护龄津贴等国家和自治区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以及绩效工资。
待遇怎么算?
分4种情况确保“中人”待遇不降
实施意见规定,机关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基本养老金计发也以此为时间节点。计发方式分四种不同情况。
新人
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
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中人
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
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为确保“中人”待遇不降低,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退休的,设置10年过渡期,其间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如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老办法,按老办法补齐;新办法高于老办法,高出部分分年度按比例予以封顶限制。
老人
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已经退休的。
继续按照自治区规定的原退休待遇标准发放,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离休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改革范围,其离休待遇的发放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工作变动怎么办?
基金可随个人无障碍流动
养老金“并轨”工作启动实施后,不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出,如果工作调动或到企业工作,养老金能否实现转移接续?这个问题的答案是:基金可以实现无障碍流动。
参保人员在全区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或中央驻宁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
区内转移
参保人员在全区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或中央驻宁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
区外转移
如果调动至区外的机关事业单位或到企业工作,也不用担心养老保险的转移问题。改革后,参保人员跨省区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随个人转移。转移金额包括个人账户存储额和统筹基金,统筹基金以本人2014年10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
职业年金怎么缴费?
单位按工资总额8%缴个人按4%缴
除了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应为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如出国定居,也可以一次性支付,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的余额可以继承。
需要注意的是,职业年金只能在办理退休手续后领取,其他情形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取资金,领取方式一经选择不再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