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确立统账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我国基本养老金发放额逐年增加,从1998年的1512亿元增加到2005年的近4000亿元,年均增长14.9%。
记者15日从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发布会上获悉,我国基本养老金水平也在不断提高,1998年全国月人均养老金为413元,2004年提高到705元。基本养老金当期拖欠逐年减少,1998年平均每月拖欠6亿多元,1999年每月拖欠3亿多元,2000年每月拖欠1亿多元,到2003年只有个别地区拖欠了 1.32亿元,2004年和2005年全国已连续两年无当期拖欠。
此外,各地还积极采取措施,补发过去的历史拖欠,到2005年共补发240多亿元,16个省份已全部补发了历史拖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收入从1998年的1353亿元增加到2005年的4250多亿元,年均增长17.8%,近3年年均增长超过20%。
中央财政不断加大对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养老保险的转移支付规模,从1998年的24亿元增加到今年的500多亿元,地方财政也增加了财政投入。2000年国务院决定建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作为战略储备,目前已积累1800多亿元。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还表示,经过20多年的探索和实践,我国已确立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确定,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1995年国务院据此发布《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提出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若干政策措施,提出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两个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地进行试点。
2001年,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辽宁省开展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工作, 2004年又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吉林、黑龙江两省,试点的重要内容就是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包括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改革养老金计发办法等内容。 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做出逐步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了我国养老保险统账结合、部分积累的制度模式。
在充分调查研究和总结过去20年来养老保险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2005年12月发布《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