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户籍退休人员将不纳入深圳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达不到标准的深圳户籍退休人员,可以选择“延缴延退”,台港澳人员和外籍人员可在深圳参加养老保险。
1月10日下午,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召开2007年2号新闻发布会,公布养老政策新规——《〈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2006年7月,深圳对原《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进行了修改完善。随着新条例的实施,原配套文件《〈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若干实施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中的部分条款出现了和形势不符的情况,为此,深圳市在《若干规定》的基础上,制定了《规定》)。
此次《规定》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细化了深圳市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建立了户籍人员“延缴延退”制度;明确了五年过渡期内加发待遇的具体标准;正面回应了台港澳人员和外籍人员的参保问题;取消了非户籍员工退休前五年连续缴费的限制。
退休时缴费年限不够可“延缴延退” 深圳市劳动保障局新闻发言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主任袁建勇介绍,考虑到深圳市户籍人口的年龄结构情况和养老基金的实际承受能力,为解决户籍员工晚年的养老、医疗保障问题,《规定》首先在户籍人员中推行了“延缴延退”的制度,即:允许达到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达不到标准的户籍人员,有两种选择:
一是申请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积累额和一次性生活费,终结在本市的养老保险关系。
二是由本人申请继续缴费。继续缴费的,参照灵活就业人员的规定办理缴费手续,由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员工本人缴纳。在缴费年限达到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时,深圳市社保机构停止收缴养老保险费,员工申请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继续缴费期间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取消非户籍员工退休前五年连续缴费限制 深圳原来的养老保险条例规定,非本市户籍员工在本市退休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应在达到退休年龄的前5年在本市连续缴费。新的《规定》取消了对于非户籍员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这一限制性规定。
袁建勇表示,新《条例》已改革调整了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使缴费基数高低、时间长短和待遇高低挂钩更加密切,对于缴费基数普遍低、缴费年限普遍短的劳务工而言,待遇也会较低。因此,取消这一规定并不会导致大量非户籍人员沉淀在深圳,对深圳市人口结构和养老保险基金支出不会造成大的影响。
台港澳及外籍人员可在深参加养老保险 袁建勇表示,按国家、省和深圳养老保险政策法规的规定,企业员工不得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养老保险统筹区域同时参加养老保险,也不允许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养老保险统筹区域同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因此《规定》强调在外地已退休人员不纳入深圳市养老保险体系。《规定》申明,在外地已退休或办理内部退养的人员,以及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后户籍迁入本市的人员,不纳入本市养老保险范围。
新的《规定》还明确,允许台港澳人员在深圳市参加养老保险,并按照非户籍人员的规定执行,外籍人员可参照适用。同时指出,外籍人员所在国与我国签定有社会保险互免协定的,按协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