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看待劳动社保部门经办的补充养老保险的历史作用
近来,随着《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等相关企业年金政策的出台,以及37个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的公布,企业年金所遵循的“政策鼓励,市场运作;政府监督,企业自愿”原则已被市场广泛认同。并且,由于企业年金的个人账户完全积累,享有税收优惠的特性,现已成为社会各界所关注的热点。
市场化运作是共识,但目前各种声音对由历史原因形成的部分地区社保中心经办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没有进行认真的总结和分析,而是采取一致的“口诛笔伐”,则有欠公允,欠理性。
我们应该客观的看待和继承,承认地方社保经办补充养老保险的历史作用。在此基础上,才谈的上在新的政策环境下,科学地向规范的企业年金管理模式的过渡。
地方社保中心经办企业年金主要代表是深圳和上海。但两地又有差别。上海是一开时就由上海社保局统一经办。而深圳作为改革开放的“试验田”,则更具有市场化的探索实践特点。分析、总结两地补充养老保险的实践经验,对现在企业年金市场的发展仍具有相当的启示作用。
深圳市1997年颁发了《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方案》的通知》(182号文)。上海市也在1997年颁发了《关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试点方案的通知》(18号文)。两地补充养老保险政策的出台,有着政策的延续性背景和依据。或者说,有其特殊历史阶段的合理性。我们应该积极地予以承认。
地方社保部门经办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政策背景分析
1991年,国务院33号文件第一次明确提出建立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1994年《劳动法》颁布,其中第七十四条 规定,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而第七十五条所规定的“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则使得我国补充养老保险有了立法依据。
劳动部发[1995]464号文《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就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实施主体和条件;决策程序和管理组织;奖金来源;记账方式和计发办法;供款方式和水平;享受条件和待遇给付;经办机构和委托程序;投资运营;基金转移等做了明确而详细的规定。是一个里程碑式的政策性文件,它标志着我国企业年金市场的有了明确而具体的政策指引。
该文件中,特别指出,“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应利用经办基本养老保险的优势,通过提高服务质量、保障资金安全以及减免管理费等措施,争取经办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业务。
”正是据此文件,上海、深圳等地的有关社保部门先后参与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经办,并有了政策依据。自1997年起,国内一些发达地区相继推出了地方性试点性质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政策文件,并享有比例不等的税收优惠,推动了各地企业年金市场的发展。2002年,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养老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在总结过去10年补充养老保险改革和发展经验的基础上,正式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更名为企业年金,并确定了企业年金市场化管理的原则。
直到2004年劳动部颁布《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后,1995年劳动不464号文才被废止。换句话说,地方社保部门合法合规的经办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已有近十年的历史了。按照新的企业年金政策,不仅仅是简单的过渡和转移就够的,我们还应该总结这一时期的有益经验。
深圳、上海两地社保部门经办企业年金的实践探索及经验总结
深圳市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
1997年4月深圳召开了补充养老工作会议:计划分试点、扩大试点、推广三阶段,并明确“社保局不承办,企业可自行选择经办机构”。同年6月,全国部分城市企业补充养老工作会议也在深召开,会议形成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应委托金融机构经办”的共识。6月25日,深府[1997]182号文《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方案》的通知》颁布。提出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三个实施条件、用人单位自主选择经办机构、税收优惠等政策。
在试点阶段,即从1997年1月开始,到1997年10月召开的《深圳市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经验交流会》,18家试点单位主要围绕缴费分配问题,经办经验等,由市体改办牵头不同性质的行业企业进行有益的交流和经验总结。18家试点企业选择了不同的金融机构来经办。
经办机构银行保险公司自办未决定企业6525在扩大试点阶段,即从1997年10月开始,到1998年5月召开的《深圳市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扩大试点工作会议》。以深圳市社保局牵头召开。主要就企业补充养老经办机构的选择上,选择经办机构的民主决策程序、出现问题分析等,进行总结交流。由于保险公司的主动营销和产品较高的预定利率的吸引,选择商业保险公司的企业增多。
经办机构银行保险公司自办基金未决定企业49212但同时,也发现了一些经办机构存在的问题。
企业自办方式,存在安全性差、投资随意、管理成本过高等问题。例如,试点中某企业全买了固定期国债,结果中间有人退休,就存在折现和支付的流动性风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负债匹配专业技术欠缺等问题。银行托管定期储蓄方式,并不适合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长期性积累特点的要求。基金市场刚开始发展,市场还不成熟。保险公司经办方式,有安全、专业管理、服务、领取方式多样,预定利率较高等优势。但由于营销等多方面因素,企业采取确定缴费型(DB计划)为多。企业负担重,效益不稳定时,存在续期缴费困难、解约手续费比例收取过高、客户投诉等问题。 在此背景下,从1998年的5月开始,到99年4月召开的《深圳市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工作会议》上,基于经办机构存在的一些问题,依据劳动部464号文件,深圳社保局提出了由自己经办企业年金的要求和规定。并成功举办了多期培训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