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王红)昨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出通知,全省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参保单位应如实申报单位工资总额,未按规定申报养老保险费数额的,将按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缴纳数额。
随着全省各项社保配套政策不断完善,社会保险权益越来越为广大参保人员所关注。统计显示,截至目前,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覆盖1242.6万人,其中,仅今年上半年全省新增参保人数就达30.5万人。但在全省社会保障网络覆盖规模不断扩大的同时,一些地方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审核和管理工作中,存在着执行政策不统一、审核不够规范等问题,影响了养老保险政策执行规范,也影响参保职工的自身权益。
为做好缴费基数申报审核及管理工作,全省将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通知要求,参保单位和职工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如实申报单位工资总额和职工个人工资收入。参保单位以上年度本单位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单位工资总额低于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应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为了让参保职工能更方便、更清晰地获取个人参保信息,社保经办机构每年应至少有一次通过邮寄方式统一寄送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单。在此基础上,各地应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自助终端、电话或网站等方式提供缴费情况查询服务,为参保人员查询提供便利。参保职工发现用人单位有未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侵害其社会保险权益行为的,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调解、仲裁或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