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劳动报》报道,昨日从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7月1日起,上海实施由人社部、财政部下发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参保人员到达退休年龄时,符合职工养老保险申领条件的,可将本人曾经参加过的城乡居保转入职工养老保险。
在国家《暂行办法》实施后申领养老金的人员,凡参加过职保和城乡居保的,无论是农业还是非农户籍,是在本地还是跨省市参保,其在两种制度间的参保权益均可在申领养老待遇时衔接。
参保人员达到职保法定退休年龄后,职保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保转入职保,按照职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职保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职保转入城乡居保,待达到城乡居保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参保人员从城乡居保转入职保的,根据国家规定,2014年7月1日以后,城乡居保的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职保个人账户,城乡居保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也不折算为职保缴费年限;参保人员从职保转入城乡居保的,职保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保个人账户,参加职保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保的缴费年限。参保人员申请从城乡居保转入职保的,在职保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从职保转入城乡居保的,在城乡居保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参保人员在同一时期重复参加职保和城乡居保的,其重复缴费时段只计算职保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保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对于同时领取职保和城乡居保待遇的,终止并解除城乡居保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从城乡居保个人账户余额或者职保基本养老金中抵扣。
在贯彻实施《暂行办法》时,上海结合实际,对2014年7月1日之前曾参加过本市农村养老保险人员的缴费实行了平稳衔接。上海在实施办法中明确,2014年7月1日前本人曾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缴费由社保机构按本市原有规定实行一次性折算予以记录。本人到龄时,凡在职工养老保险申领养老金的,已折算并记录的缴费年限及个人账户储存额可与职工养老保险合并计算。
另外,上海于2014年5月1日起实施了城乡居保。为此,本市在贯彻实施国家《暂行办法》的同时,还参照同一原则,制定了小城镇社会保险与城乡居保制度衔接的具体办法。有关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具体问题,可以登录市人社局网站查询或拨打电话咨询服务热线12333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