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有、集体、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外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参保单位 缴纳20% 参保人 缴纳8%
2.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 参保单位 缴纳12% 参保人 缴纳8%
3.非广州市城镇户口职工 参保单位 缴纳12% 参保人 缴纳8% 新养老金计发办法 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省基+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首次领取时个人账户储存余额/计发月数。
现养老金缴费费率 1.参加本市(含番禺、花都、从化、增城四个独立统筹区)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 参保单位 缴纳20% 参保人 缴纳8% 2.其中,私企、民办非企业单位、自然人注资总额超过资本总额50%以上的 参保单位 缴纳12% 参保人 缴纳8% 3.其中,非广州市城镇户口职工 参保单位 缴纳20% 参保人 缴纳8% 新养老金缴费费率 个人账户计发月数表(部分) 退休年龄 计发月数
40岁 233
45岁216
50岁195
55岁 170
60岁 139
65岁 101
70岁56 今年7月1日起,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的上下限将由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改为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已到退休年龄还没有缴满养老保险年限的参保人,终于可以通过延缴来领取养老金;2006年7月1日后申领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也将按照新的计发办法领取养老金……
广州市人民政府昨日向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发出了《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费率、养老金的计发办法都将全方位地进行调整。
缴费费率
单位20% 个人8%
按照新政,参加本市(含番禺区、花都区、从化市、增城市四个独立统筹区,下同)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参保单位和参保人,自2007年7月1日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费率分别为20%和8%。其中,私营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自然人注资总额超过资本总额50%以上的参保单位和参保人,缴费的费率可分别按12%和8%执行。 此前,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执行单位20%、个人8%的费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非本市城镇户口职工执行单位12%、个人8%的费率。
缴费基数
由广州市基改为省基
按照新政,参保人应税工资、薪金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简称省基)300%的,以省基的300%为缴费基数;参保人应税工资、薪金低于省基60%的,则以省基的60%为缴费基数。 新政之前,广州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是以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的(简称市基)。
由于省基比市基要低,比如7月1日新的社保年度,目前快报数(还没最后确定)的省基为2182元,而市基是3026元,两者相差近千元,养老保险的上下限将从新政前的1956~9078元;下降到1309.2~6546元。对于年收入超过12万元的高收入群体而言,缴费基数上限或减少2532元。 值得注意的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的死亡待遇时,计发基数为市基,而不是省基。
退休延缴
费率按个体户计算
按照新政,原最后在本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于2006年6月30日前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但不满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本省户籍参保人(非本市户籍的,必须最后在本市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经申请,可按规定继续缴费。
继续延长缴费的费基、费率按当期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费基、费率执行。继续缴费期间不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金从其符合条件、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次月起发放。 原已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在其全额退还已领取的一次性待遇后,承认其原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与继续缴费年限(含一次性继续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计发办法
缴得越多越长拿得越多
新政规定,2006年6月30日前已在本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7月1日后申领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按粤府[2006]96号文的规定计发地方养老金。2006年6月30日之前已申领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仍按照原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今后的参保人每月缴费越多、缴费时间越长,退休后拿到的养老金也就越多。另外,计发月数也不再统一按照120个月来计算,而是按照国家新规定,不同退休年龄的计发月数也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