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制度并轨对事业单位改革影响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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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务院发布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标志着长期以来我国事业单位社会保障方面的改革开始启动。 这也是继2014年国务院实施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以来,我国事业单位系列改革的又一重大举措和进展。
回顾我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发展进程, 早在1992 年, 原人事部印发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重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逐步改变养老金实行现收现付、 全部由国家包下来的做法;2001 年,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 《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其中对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流动时转移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做了规定;2008年,国务院出台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确定在山西省、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和重庆市先期开展试点工作,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进行试点探索。
由此可见, 2015年国务院发布的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是在前期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总结试点地区经验并结合各地区实际提出的关键性改革意见,也是一整套比较成熟的改革方案及配套措施,将对我国事业单位的进一步改革产生较深刻的影响:
第一,有利于形成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长期以来,传统的退休制度已经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发展和人才合理流动,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确立,无疑将有利于促进我国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尤其在市场起决定性作用的背景下,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将建立促进事业单位人员流动的合理机制与激励机制,从而克服由于社会保险缺失、转移不畅等原因造成的弊端。
第二,弥补了长期以来我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方面的空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已经明确依法治国的总体要求,而回顾我国事业单位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几乎很少涉及到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等相关制度。此次养老保险制度并轨无疑将起到 “补白”的作用,也有利于解决 “立法滞后, 缺乏相应政策、法规支持”等现实问题。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以及今后系列政策的出台,将使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有据可依、 有章可循。
第三,养老保险费支出将成为事业单位深化改革的重要影响因素。 2011年, 中共中央、 国务院出台的 《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 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 《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 等文件,对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提出了指导性意见。 在分类改革的大背景下, 无论从内部管理、 成本控制,还是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过程中诸多其他影响因素来看,养老保险费支出无疑将成为各类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必须考虑的一个主要因素,对不同拨款类别的事业单位也将产生较大影响。
第四,职业年金的确立将成为我国事业单位改革的又一方向。早有学者曾建议 “制定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应当建立法定强制性的职业年金制度, 使其成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外的第二支柱”,而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明确了 “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 可见, 职业年金的确立和发展将成为我国事业单位改革的又一方向。
长期以来,一些学者批评我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 “改革没有取得良好的效果” “各省市试点启动缓慢” “改革没有实质性进展”“试点改革遇到了阻力”,等等。随着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发布以及今后系列政策的进一步出台,相信这些批评与疑虑都会逐渐消除,“双轨制” 的提法也将逐渐退去,一个定型、稳定、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正在进一步完善并确立。只有我们认识到养老保险制度并轨对事业单位改革产生的诸多积极影响,才有利于从顶层设计的高度切实推进依法治国,积极配合全面深化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