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日前出台了《关于完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制外人员,从今年起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前由于没有相关政策,这部分人无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从今年1月1日起参保
《通知》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编制外人员),要从2008年1月1日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属地管理原则,在所在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其中,中央在陕单位和省级单位,在所在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8%缴费,用人单位按实际参保人员缴费工资之和的20%缴费,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其建立个人账户。退休时,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基本养老金,按国家和我省政策规定计算的视同缴费年限,可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基本养老金。已随同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暂维持不变。
缴费累计不满15年退休不发养老金
参保职工到达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不发给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但若本人自愿,单位同意,可以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未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单位和职工本人继续按照企业职工的缴费办法缴费,直至缴费年限满15年时办理退休;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以个人身份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档案移交至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托管,由本人按规定的基数和比例继续缴费直至缴费年限满15年时办理退休。按新的计发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的职工平均工资,以办理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准。
《通知》还规定,转制事业单位和进入企业工作的原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军队转业干部(不含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复员退伍军人,按陕政发〔2006〕27号文件规定的新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平均缴费指数分段计算。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视同缴费年限每年的缴费指数按1.0确定;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后至进入企业工作期间的平均缴费指数,按进入企业参保缴费后的平均缴费指数计算。
又讯 近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等5家单位联合下发《关于省属企业办中小学校移交工作中养老保险关系衔接问题的通知》,就移交学校养老保险接续问题作出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