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省政府《关于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冀政〔2009〕55号)精神,切实做好省级统筹实施及运行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落实政府和相关部门责任,严格挂钩考核机制
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省政府《关于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文件要求,严格执行省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统一缴费基数和比例,统一养老金计发办法和统筹项目,统一管理和调度使用基金,统一编制和实施基金预算,统一经办业务规程和信息应用系统。省级统筹实施后,各县(市、区)政府仍对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收、确保养老金发放负总责。
按照省政府《关于建立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挂钩的实施意见》(冀政〔2007〕110号)和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省建立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挂钩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办字〔2008〕34号)文件规定,实行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挂钩机制。市对所辖县(市、区,不含省财政直管县,下同)的养老保险覆盖人数、缴费申报核定额、基金征收收入、基金支出等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每年各县(市、区)完成各项指标情况分别由人社、财政、地税部门进行确认,经当地人民政府核定后上报市考核组,市依据考核情况落实奖惩。因未完成任务指标造成的基金缺口,由所辖县(市、区)同级财政资金弥补。因同级财政未对基金缺口及时弥补的,市财政部门要扣减其它中央转移支付资金。
二、加强基金管理,规范基金使用
(1)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使用。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不含做实个人账户基金)由省级统一核算,统一调度使用。省级统筹后,将对设区市、扩权县(市)实行调剂金制度,市本级及所辖县(市、区)实行养老保险基金统收统支。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和上解的基金由省级统一调剂使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属省级统筹基金,由市统一管理使用。省级统筹实施前形成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暂留存当地;实施后市按要求将预算内基金结余通过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于次年1月15日前上解到省,超预算形成的基金结余暂留存市管理。下辖县确需动用留存当地结余基金的,需向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动用。
(2)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实行基金在全市统收统支后,市辖区基金收入作为市级收入直接缴入市级国库,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市要对市辖区离退休人员基本情况、统筹项目和支付范围进行审核清理,对省级统筹前的离退休人员发放数额进行复核,纳入市统一发放。对新增退休人员建立准入制度,所辖区经办机构新增退休人员需报市经办机构核准后,养老金纳入社会化发放支付范围。
(3)省、市级基金预算。
按照全省统一编制和实施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基金收入计划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地方税务机关编制,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下达;基金支出和调剂计划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编制,报市政府批准下达。
三、建立与省级统筹相适应的社会保险经办管理体制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机构名称统称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省政府文件规定实行双重管理,以属地管理为主。
四、组织实施
(1)明晰部门职责。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市地方税务机关、市机构编制部门等有关部门负责全市落实省级统筹工作的组织实施,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保证省级统筹顺利实施并运行。财政部门要将本级按计划落实扩面、征缴、稽核等专项经费列入本级预算,支持养老保险信息化建设,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大基金征收力度,提高基金征缴率,保障省级统筹基金正常运行,积极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做好费款调整入库工作。市机构编制部门要着眼于建立与省级统筹相适应的社会保险经办管理体制,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省政府《实施意见》要求,提出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整合的具体意见。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细化省级统筹实施方案,把工作中可能遇到的问题考虑得更全面些,措施制定得更具体些,不能因为改革使职工的利益受到损害。
(2)加强组织领导。
实行省级统筹是国家和省做出的一项重大改革,涉及多方面利益的调整,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县(市、区)政府要充分认识这项改革对全面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均衡企业负担、保障民生、促进养老保险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切实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要进一步明确责任,继续把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收、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政府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好;要加强领导,明确和落实各有关部门的工作目标责任制并严格奖惩,通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对社会保险事业的投入,加强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确保省级统筹顺利实施和正常运行。
(3)强化督导考核。
要把督导考核作为推动工作落实的重要手段,贯彻到工作的全过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督导组,采取全面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省级统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禁借省级统筹实施,违规挤占、挪用基金,违规审批退休和将统筹外支出项目纳入统筹范围,一经发现,要追究相关人员和当地政府主管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