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社保5月补差出现误差,6月将对农村劳动力失业保险基数二次补差扣款
农民工失业保险基数下限并轨城镇职工,由按本市上年最低工资标准改为按本人上年月均工资截取上下限后确定。失业保险的上下限与养老保险保持一致(上年社平的40%~300%)。根据此文件,全市统一于5月对4月差额进行了补差扣款。
但是由于程序误差,农民工失业保险基数统一按下限(上年社平40%即1680元)进行了补差扣款;而按照25号文规定,失业保险基数应当是按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截取上下限后核定基数,亦即上年月均工资超过1680元的农民工,失业保险补差扣款出现误差。最近根据中国社保网会员从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的反馈,北京市将于6月对农村劳动力失业保险基数二次补差扣款。
详细内容:
1、二次补差扣款涉及人群
上年月均工资超过1680元的农民工
2、两次补差扣款计算公式
4月份农民工失业保险实际扣缴: 800*1%=8元
5月份农民工失业保险补差扣款: (1680-800)*1%=8.8元(注:补扣的是4月的差额,5月起正常按25号文规定扣缴)
6月份农民工失业保险二次补差扣款: (实际基数-1680)*1%(注:只涉及上年月均工资超过1680元的农民工,低于1680的不用二次补扣)
相关文件:
1、25号文关于农民工失业保险基数的规定
25号文第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农民工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其中,缴费基数上限按照本市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农民工缴费基数下限按照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确定,参加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农民工缴费基数下限按照60%确定。”
2、朝阳社保关于二次补差扣款的相关通知
辖区内各参保单位:因市中心程序出现误差,全市将于6月底对2011年4月份的农村劳动力失业保险基数进行补差扣款。补差金额=(本年度申报的缴费工资-1680元)*相应缴费比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为确保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以及补差款项的正常划款,现建议各参保单位账户应留足余额,避免出现欠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