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议通过《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条例》并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将非户籍人员纳入失业保险范围。
《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自1997年施行以来,为保障我市户籍职工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目前国家、省失业保险条例均将非户籍员工纳入参保范围。而我市的养老、医疗、工伤保险已解决了非户籍职工参保问题。
为此,此次修订的条例也突破户籍限制,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职工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特区内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按照规定标准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规定另一项较大修订是在缴费基数上做出调整――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以本市月最低工资作为纳费标准,缴费比例为用人单位2%,职工1%。
按照规定,我市用人单位失业保险费征收实行向下浮动的浮动费率制度,幅度不超过失业保险缴费标准的百分之四十。失业保险费征收费率浮动的具体幅度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与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比例、辞退职工比例、就业安置率等因素,由市社保机构确定。
根据规定,失业人员符合法定条例的,可以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每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本市医疗保险制度的规定参加医疗保险,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