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失业登记管理办法》10月1日起施行
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获悉,《深圳市失业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将从10月1日起施行,七类人员可进行失业登记,并可按规定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同时还规定了失业人员应承担的义务,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进行求职登记,将被暂时冻结失业身份。
根据《办法》,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且处于无业状态的7类本市户籍人员可以办理失业登记:年满16周岁,已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含解聘工作关系)且用人单位停止缴交社会保险费的;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关闭、破产停止经营的;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随军家属未安置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中断就业的;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农转居”等其他失业人员。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统一使用《深圳市失业人员证》(以下简称《失业证》)。
新政策强化了公共就业服务。失业人员凭《失业证》可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一系列服务:就业创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服务;公益性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提供的免费职业介绍和就业指导服务;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职业培训机构(单位)提供的职业培训,并按规定减免培训费用;就业岗位推荐服务:从登记之日起半年内可每3个月享受一次,从登记之日起超过半年未满一年可每两个月享受一次;免费保管个人档案;按规定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失业人员符合失业救济金申领条件的,按规定申领失业救济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办法》还规定了失业人员应承担的义务。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后,应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主动保持联系,如实向失业登记机构反馈求职、应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的就业岗位情况。失业人员如果出现被用人单位录用或已办理就业登记手续、本人拒绝公共就业服务、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自登记之日起连续3个月未进行求职登记等15种情形,将被注销其失业登记。自登记之日起3个月以内,公共就业机构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的或联系上后未进行求职登记又未达到注销条件的,由原办理失业登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就业服务信息系统中将其身份暂为冻结。取得联系后,本人进行求职登记的予以激活。
7类人员
1.年满16周岁,已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2.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含解聘工作关系)且用人单位停止缴交社会保险费的;
3.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关闭、破产停止经营的;
4.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随军家属未安置就业的;
5.灵活就业人员中断就业的;
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
7.“农转居”等其他失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