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就业基础工作,规范就业企业用工行为,推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保障体系规范化、标准化,职工失业可到相关地方进行失业登记证办理。失业后失业登记证该如何办理呢?
轻松保小编整理了关于失业登记证如何办理的相关信息,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失业登记对象
1、年满16周岁,未能继续升学的普通中学初、高中毕(肄)业生;
2、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中学的毕(肄)业生,毕业半年以上尚未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3、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
4、被用人单位开除、辞退、解聘的人员;
5、因企业破产、关闭、撤消而失业的人员;
6、处于失业状态的退役士兵;
7、刑满释放或假释、劳动教养期满或提前解除劳动教养人员;
8、其他符合本办法规定范围的失业人员。
失业登记方式
1、没有就业经历的失业人员,到所在街道、镇、乡劳动保障事务所进行失业登记。
失业登记时提供户口簿或者身份证、毕(肄)业证书,填写《**省失业人员登记表》(样式见附件1),街道、镇、乡劳动保障事务所将有关情况填入《**省失业人员登记名册》,同时发给《**省失业就业登录证》(以下简称《失业就业登录证》),在《**省失业人员登记表》、《**省失业人员登记名册》和《失业就业登录证》上分别登记初次失业情况。
2、有就业经历的失业人员,符合领取失业保障金条件的,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失业登记时应提供户口簿或身份证、原单位出具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填写《**省失业人员登记表》。县(市、区)就业服务机构将有关情况填入《**省就业转失业人员登记名册》(样式见附件3),并在《失业就业登录证》上登记失业人员本次失业情况,为其发放《失业就业登记证》,失业人员按有关规定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
有就业经历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按照没有就业经历失业人员的登记办法,到本人户籍所在街道、镇、乡劳动保障事务所进行失业登记。
3、街道、镇、乡劳动保障事务所完成失业登记后,将《**省失业人员登记表》移交到登记失业人员户籍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保存,作为对失业人员管理服务的依据。
登记失业人员户籍迁移时,省内迁移的,随本人户口一同迁移,并在表上注明迁移时间和原因,同时上报街道、镇、乡劳动保障事务所,从本地《**省失业人员登记名册》中删除;迁移省外,上报街道、镇、乡劳动保障事务所,从本地《**省失业人员登记名册》中删除,并根据本人自愿,决定是否收回《失业就业登录证》。
《**省失业人员登记名册》由街道、镇、乡劳动保障事务所保存,按季度汇总失业人员数量,填报统计报表上报。
县(市、区)就业服务机构将《**省失业人员登记表》存入失业人员本人档案,《**省就业转失业人员登记名册》由县(市、区)保存,按季度汇总失业人员数量,填报统计报表上报。《失业就业登录证》由登记失业人员个人保存,用以记录本人每次失业、就业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