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政策解读
失业保险政策——再次失业人员怎样计算缴费年限和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政策——如何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手续?
答:职工与单位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后60日内,单位可以凭职工本人档案、“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失业保险缴费证明、失业登记证明,携带填写好的“失业人员失业待遇统计表”、“失业人员失业待遇申请表”等,代职工到参保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手续。
失业保险政策——外省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回原籍的,怎样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答:外省市城镇职工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回原籍的,由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将其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包括失业保险金、按应领取失业金一半计算的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参保地失业时上年度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乘以基本医疗保险计费比例,再乘以失业金领取月数计算),随失业保险关系一起划转到户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到户籍所在地领取失业保险金;重新就业并继续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前后的失业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失业保险政策——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怎样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答:除因违法犯罪死亡的外,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配偶、直系亲属可携带本人身份证明、与死亡失业人员关系证明、死亡人员的失业登记证明、死亡证明等,到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参照我市在职职工的规定,丧葬补助费的标准目前为每人1000元。抚恤金标准为10个月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予以审核,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对符合规定享受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一次性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死亡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从次月起停发,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由其家属领取。
失业保险政策——领取失业金人员怎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答: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之月起,社保经办机构同时为其代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为上年度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为9%,所需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职工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因此,领取失业金的人员可以与其他参保人员享受同等水平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如果本人愿意享受大额医疗救助,必须再按规定缴纳大额医疗保险金。
失业保险政策——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可以同时享受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吗?
答: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一项。
失业保险政策——如何申领从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费补贴?
答: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间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办或由其指定的其他职业培训机构组织的职业培训,并交纳了培训费的,失业人员凭《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培训合格证明材料及收费凭证,到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领职业培训补贴;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办或由其指定的其他职业介绍机构组织的职业介绍并交纳了介绍费的,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和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及收费凭证,到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领职业介绍补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领培训补贴时,应提供培训人员名单、接受培训者本人与培训机构签订的代为申领职业培训补贴协议书、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复印件,就业或创业证明材料,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材料。
社会举办的职业中介机构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时,应提供经其职业介绍服务后,已实现就业人员本人签名的就业人员名单及本人签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