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社厅今天发布消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从今年3月1日起,我省再次提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失业保险金最高标准增至930元,最低标准增至650元,分别上调70元。失业保险金提高后,按规定以失业保险金为基数计发其他待遇时按提高后的标准执行。
调整后,全省失业保险金最高标准由原来的860元增至930元,最低标准由580元增至650元。本次调整各市、县(市、区)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将根据本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长短,以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划分的四个档次类别中相应市、县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确定其调整数额和调整后的具体标准。
按照规定,从发放失业保险金的第13个月起,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7年的一律按当地计发基数的54%核定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年限满17年及以上的按照当地计发基数的63%核定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标准及其他待遇标准提高后,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的规定科目列支。
以失业保险金为基数的取暖补贴、求职补贴、丧葬费、抚恤金、高校毕业生失业补助金等其他待遇也相应调整。截至3月底,全市共有5241名失业人员领到了标准提高的失业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