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若有重新就业的、服兵役的、移居境外、)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考入全日制中等以上学校学习的等均应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在哪些情况下应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考入全日制中等以上学校学习;
(6)无正当理由,累计三次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领取失业金期间注意事项有哪些?
1、已经参加失业保险的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原干部和固定工,未核定视同缴费年限的,应先核定视同缴费年限再核定失业保险待遇。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审核中发现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强制隔离戒毒的,中断领取失业保险金。刑满后凭《刑满通知书》向原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重新领取上次未领取完的失业保险金手续。
3、失业人员在每月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资格验证手续前,须到人社局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办理求职登记手续。
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到人社局职业训练指导中心办理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手续。
5、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6、领取当月失业保险金,同时当月重新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由次月起停发其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多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并将已退回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的可享受月数领相应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