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失业人员生活水平,切实把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待遇落到实处,根据2006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结合屯溪区实际,从2006年10月份开始,屯溪区按当地最低工资的65%比例计发失业保险金。将原标准234元/月人,提高调整为299元/月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