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先生是一家公司的职工。半年前,因为孩子生病在家无人照料,而冯先生又担心因为请假被扣除全勤奖,遂连续5天于上班期间悄悄跑回家中,时间1至2小时不等。岂料,第5次时,由于机器出现故障而冯先生没有在场当即处理,导致整个生产线严重损毁,造成损失达11万余元。
事后,虽经冯先生多次求情,公司仍以冯先生擅自多次脱岗属严重违纪,且造成了重大损失为由将冯先生开除。事后,鉴于公司和冯先生已经缴纳两年的失业保险费,且冯先生已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加之求职受阻,冯先生曾多次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给予失业保险待遇,但却被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一再拒绝,理由为冯先生系由于严重违纪而被开除导致失业,因而不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之列。
说法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做法是错误的,即冯先生照样有权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社会保险法》也指出,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从中可以看出,在公司和冯先生已经缴纳两年失业保险金,且冯先生已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求职受阻的情况下,只要冯先生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就必须根据冯先生的申请,向冯先生发放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规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终止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根据《劳动法》第32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即虽然开除是用人单位对具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企业规章制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有其他违法乱纪行为而又屡教不改的职工,依法强制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最高处分,但这并不等于劳动者便据此无权获取失业保险金。
与之对应,冯先生虽系严重违纪且造成公司重大损失而被开除,但冯先生多次求情的行为表明,这并非冯先生所希望的结果,中断就业不是源于冯先生自身的意愿,即仍然在第(三)项所定情形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