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网3月19日消息:高薪女职工生育生活津贴低于产假前工资,有何说法?近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微博“上海12333”首次明确:“2011年7月1日以后生育或者流产的女职工,已计发的生育生活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由其生育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予以补差。”
《上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杂志主编周斌解释,上海原来规定,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2011年7月1日起实施的《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本市为了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颁布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其中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他举了个例子,王某是某外资企业的销售总监,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为2万元,由于产假前请过产前假和病假,生育前12个月内的平均工资性收入为1.8万元。2012年8月,她产下一子。单位已缴纳生育保险,上年度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000元。王某产假及晚育假期间享受每月3000元的生育生活津贴。
3000元生育津贴低于王某本人生育产假前工资标准,即生育前12个月内的平均工资性收入1.8万元,差额部分1.5万元,应由用人单位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