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从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经多次协调,成功调结一起因产假引发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产假妇女获得6000元赔偿。
据悉,女职工陈某于2011年1月1日至3月31日休产假3个月。产假结束后陈某回旅行社上班时,却被口头通知回家等候安排。截至2011年10月,陈某仍未被通知上班。2011年10月24日,双方协商终止劳动关系,并就社保费达成一致意见,但关于经济补偿金问题却僵持不下。
案件承办法官还亲自到用人单位找相关负责人协调。最终,双方当事人化解了对立情绪,达成和解。
据了解,产假一般为98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