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主要内容介绍
职工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应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享受生育医疗保险待遇。
一、享受待遇的前提
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用人单位按照《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及时参保、连续缴费,其参保职工自履行足额缴费义务的次月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待遇支付标准
生育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医疗费用最高限额标准下据实结算。超目录外和最高限额的由个人支付。
1、产前检查费用800元。
2、生育费用:顺产3000元;助娩产3500元;剖宫产5000元;多胎妊娠的,每多生育1名婴儿,增加其基本费用的10%。
3、流产:3个月以下门诊流产300元;住院流产500元;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住院流产1000元。
4、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120元。
5、输卵管绝育术1500元;输精管绝育术1500元;输精管复通术3500元。
6、生育当期合并症并发症、生育产假期并发症,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实时结算。没有门槛费没有比例支付。
7、创新举措:合肥市2012年六月起21家定点生育医疗机构试点“生孩子不花钱”医疗机构, 参保人选择“生孩子不花钱”定点医院,对生育方式不做自主要求,生育医疗费用个人支付为零。
三、生育门诊住院治疗用药规定
参保人员住院治疗用药按《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规定,甲类、乙类药品均可使用,无乙类药品参保人员自付比例。
四、生育政策特别说明
生育医疗费用支付不包括保胎医疗费用和妊娠期合并症并发症医疗费用。妊娠期合并症并发症医疗费用属于医疗保险范畴:符合门诊治疗的,门诊治疗;符合住院入院标准的,住院治疗。
五、本地生育
1、定点医院直接可备案:参保职工自确诊怀孕后,本人或委托人应当尽早持本人社会保障卡、《生殖保健服务证》或《生育证》(及复印件)、结婚证、孕产妇保健手册,填写《生育备案表》(下载网址:http://www.ahhfld.gov.cn),直接选择的生育定点医院备案;也可到合肥市生育保险管理中心(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政务环路88号三楼)进行生育备案。
2、享受范围:备案核准后即可持社会保障卡到定点医疗机构直接享受生育保险医疗待遇:包括产前检查、生育医疗、生育当期合并症并发症、生育产假期并发症,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实时结算。
3、津贴领取:(1)、出院后次月即可领取生育津贴生育。职工生育出院后次月末(30日)以后凭《备案回执单》和身份证,到指定银行逐月领取规定的3-4.5个月生育津贴。
(2)、光荣证申报增领1个月津贴:生育后3个月内领取的,在生育后4个月内携带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及时到合肥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可增发1个月津贴。
六、异地生育
1、异地备案需知:参保职工因夫妻分居两地,到其夫工作地点生育或回一方父母居住地生育等原因,确需异地生育的,填写《生育备案表》时一并提供“异地生育”单位证明到合肥市生育保险管理中心(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政务环路88号三楼)进行生育备案。
2、生育待遇申领:异地生育医疗费用以及生育产假期并发症、合并症费用,参保职工先行支付,填报《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携带:出院小结(剖腹产的需提供医院“术前小结”或“产程记录”复印件)、医疗费用明细清单、费用结算发票、婴儿医学出生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合肥市生育保险管理中心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结算审核手续。
七、急诊待遇申领
1、急诊备案
参保职工异地发生急诊流产、急诊生育及同时发生生育和流产并发症、合并症的,应当在1周内电话报合肥市生育保险管理中心(电话号码:3536357, 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休息)备案。未按规定办理异地急诊流产、急诊生育备案手续的,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相关费用。
2急诊待遇申领
参保职工异地的急诊流产、急诊生育医疗费用以及生育产假期并发症、合并症费用,参保职工先行个人垫付,填报《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加盖单位公章)携带:
(1)、急诊流产:社保卡、门诊病历(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明细清单、费用结算发票、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急诊生育:社保卡、出院小结(剖腹产的需提供医院“术前小结”或“产程记录”复印件加盖医院原件章)、医疗费用明细清单、费用结算发票、婴儿医学出生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合肥市生育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待遇结算审核手续。
八、流产、流产津贴的申领
流产医疗费用:参保女职工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凭社保卡和结婚证,挂生育保险号,在医院直接结算计划生育流产医疗费用。流产津贴:流产后一个月内,填报《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加盖单位公章)携带:社保卡、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医院病历(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明细清单、费用结算发票、到合肥市生育保险管理中心办理流产津贴的申领。
九、子宫外孕津贴的申领
参保女职工可在子宫外孕医疗终结的次月,填报《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携带:社保卡、出院小结、住院结算单、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费用发票及费用明细清单到合肥市生育保险管理中心机构办理子宫外孕津贴的申领。享受1个月生育津贴。
八项的流产津贴、九项的子宫外孕津贴和十项的男职工待遇三项特殊津贴全部接受用人单位集中申报,将流产津贴等特殊津贴全部发放到参保单位,由参保单位转发至个人手中。单位或个人可以通过登陆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网址:www.ahhfld.gov.cn),点击“办事大厅”“待遇查询”专栏进行待遇享受情况查询。
十、男职工待遇
1、参加合肥市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未就业的配偶,享受生育保险医疗费待遇补贴。由用人单位在每季度末最后10天的正常工作日内集中申报。提供材料:结婚证、双方身份证、准生证、婴儿出生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住院发票、出院小结、医疗费明细清单;未就业配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男方单位出具的职工配偶未就业的证明。
报销标准。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补贴标准为最高限额1000元以下据实报销。另,已在居民医保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享受生育医疗待遇或生育补助的,可提供加盖公章的发票复印件及回执,低于1000元的按发票补差,超过1000元不予报销。
2、男职工护理假补贴:参保男职工其妻为农业家庭户且未参加生育保险的,产假期领取独身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携带:社保卡、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其妻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婴儿医学出生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费用结算发票到合肥市生育保险管理中心办理。生育后4个月内由用人单位申报。
核定待遇的次月末(30日),费用发放至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转发给职工。
详细办事指南:请登录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政策法规”和“办事大厅”生育保险专栏http://www.hefei.gov.cn
十一、生育保险备案回执单注意事项
1、未出示本人社会保障卡就诊的,未按规定申报备案的,生育基金将不予支付相关费用。
2、生育津贴为逐月发放,每月30日后发放。参保人社保欠费或停保的,不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领取的银联卡用于今后报销生育其他费用使用,请勿注销,以免再次发生费用时无法注入金额。
3、备案后生育前确需转移定点生育医院的,需持单位情况说明或医院转院证明到政务区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转移手续”,否则待遇无法正常享受。
4、生育前发生单位转移,请及时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否则待遇无法正常享受。领取生育津贴期间发生单位转移,将不再享受其后的津贴待遇。
5、按期申报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增发1月津贴 , 在产假期间(3个月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请于生育后4个月内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和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合肥市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三楼的生育保险经办窗口申报,将增发一个月的生育津贴。逾期申报者不再享受该政策。
咨询电话: 工伤生育中心生育科63536357、 63536116
财务科63536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