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站保险网讯 近期,省人大常委会通过《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生二胎,女方产假延长60天,从98天增至158天;男方从不享受护理假调整为享受15天护理假,至此辽宁省生育二胎享一胎同等待遇。
12月9日,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政策的指导意见”,对二胎生育津贴的相关政策给出了指导性意见。省人社厅表示,各市将根据本地生育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做好生育保险缴费费率调整工作,经各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尽快实施。目前,沈阳市的最新生育保险政策还未正式发布。
参保人员关注享受待遇的时限。对此,省人社厅给出明确,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和《条例》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的增加60天,男方护理假为15天,生育津贴根据生育职工产假天数计发。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职工生育津贴按照上述办法计算,生育职工在2014年9月26日后休产假或未休完产假者,按上述产假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在2014年9月25日前已休完产假的按原规定执行,符合规定的男方护理假工资等问题,均按照上述时间规定执行。
在生育津贴标准方面,省人社厅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生育津贴是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辽宁省生育保险的生育津贴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以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生育和计划生育医疗费仍按照各地原有规定执行。
举例说明,如果以最低标准沈阳市月平均工资(2013年)4253.5元为计发基数,之前生育二孩的参保女职工,正常生产可享受3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12760.5元,难产或剖宫产可再多享受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