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生育保险报销条件是:在职职工符合国家各项计划生育政策;参保人连续累计缴满10个月以上生育保险;生产期间职工必须处于在职状态,并继续缴生育保险费用。只有具备以上条件,才可享受生育保险相关报销。
沈阳生育保险报销条件是什么?
1、参保人连续累计缴满10个月以上生育保险;
2、生产期间职工必须处于在职状态,并继续缴生育保险费用
3、在职职工生育符合国家各项计划生育政策
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员工在生育时并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进行生育、流产、引产或者计划生育手术的参保人员,可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和生育生活津贴(产假工资)。
沈阳生育津贴怎么算?
生育医疗费实行限额补贴,具体报销津贴如下:
(一)流产、引产类
1.妊娠3个月(12周)以下流产(包括自然流产、人工流产、药物流产)的,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标准为300元。
2.妊娠3个月(12周)及以上,7个月(28周)以下引产或流产的,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标准为600元。
(二)妊娠及分娩类
1.正常产的,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标准为2300元(含产前检查费)。
2.难产及剖宫产的,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标准为3200元(含产前检查费)。难产包括:臀位牵引术、产钳助产术、胎头吸引术。
3.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增加300元。
(三)剖宫产术中实施其它手术类
剖宫产术中遇其它手术,如子宫肌瘤、卵巢肿瘤等,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分别增加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