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袁在公司工作多年,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久,公司由于经营状况不佳,决定裁员并将老袁确定为首批被裁员名单之一。老袁对此决定提出了异议,但公司认为双方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就意味着公司可以随时将他裁掉。公司的这种说法是正确的吗?
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这样定义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关于用人单位裁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做出了以下规定: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老袁显然符合本条规定的第二类人员,在老袁没有本法规定的几种过失的情况下,公司随意将其裁员属于违法行为。那么,在公司不顾老袁的意愿将其裁员后,老袁可以依法得到什么样的补偿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举例来说,假如老袁已经在公司工作了10年,月平均工资人民币1万元,那么老袁可以得到人民币20万元的经济补偿。
关于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本条最后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但在现实中有的用人单位为了逃避义务,经常有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那么劳动者就可以依据本款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