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要求加强社保基金管理 缴纳明细需告知职工 日前,山东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用人单位应当据实申报参保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并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用人单位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欠缴社会保险费。
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足额基金
齐鲁网记者了解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定期报告预算执行情况。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拨付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安排的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和政府预算安排的社会保险补贴资金。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用人单位不得缓缴、欠缴社会保险费
《意见》还指出,用人单位以及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要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用人单位应当据实申报参保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并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用人单位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欠缴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按要求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与职工收入有关的资料,接受对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的稽核和监督检查。
除社保经办机构 其他机构不得代收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