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深圳市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援助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面向就业困难人群的就业援助制度作出调整: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得到的补贴额度为深圳市社保最低缴交标准的100%,比2009年出台的政策提高了20%;政府委托临时性工作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补贴由每人每月1650元调整为2000元。
根据该通知,政府对按规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给予的社会保险补贴调整为深圳市社会保险最低缴交标准的100%,给予的奖励仍为每人每月200元。对用人单位按规定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的岗位补贴仍为每人每月850元。
在政策惠及人群方面,“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在失业登记有效期内、已求职3个月但仍未找到工作的本市户籍人员。具体情形包括:年满40周岁及以上的女性和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男性、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者、供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者、双方均失业且年龄都在35周岁及以上的夫妻。
该通知还规定,零就业家庭成员参照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就业援助政策,但其年龄低于35周岁(不含35周岁)的,享受政策期限不超过1年。对政府委托临时性工作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补贴,被调整为每人每月2000元,他们的社会保险费由财政补贴单位缴交部分,个人缴交部分仍由其本人负担。
另外,在规定的就业形式范围内实现灵活就业、劳动时间累计达到规定时限、并按规定在个人缴费窗口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将得到社会保险补贴,其岗位补贴被取消。补贴额度则调整为深圳社会保险最低缴交标准的2/3。
该通知对享受就业援助政策的期限也做出了规定:就业困难人员享受本就业援助政策的期限,除开始享受政策之日距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他人员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期满后均不得再次申请享受该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