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动态管理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天津北方网讯:日前,市人力社保局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相关问题进行完善。
本市零就业家庭、单亲家庭、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家庭人员,及城镇低保家庭中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人员,从事灵活就业的,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75%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补贴。其他经认定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的,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50%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为三年,期满自行终止。2011年11月1日前已经享受补贴的,补贴期限自2011年11月1日开始计算;2011年11月1日后申请享受补贴的人员,按享受补贴开始时间计算。对于补贴期满时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人员,可以在补贴期满前30日内,向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继续享受补贴申请,经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核实,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复核后,可以继续享受补贴。期间经年度核查符合条件的,可享受至退休年龄;补贴期满时,男不满55周岁、女不满45周岁的人员,可以在补贴期满后60日内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进行失业登记,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经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初审,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复核后,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其中,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再次实现灵活就业又不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可以申请一次性领取不超过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动态管理和标准随调制度。对于正在享受50%补贴标准的人员,因家庭出现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离异(丧偶)并供养未成年子女或需赡养的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等变故之一的,本人可持相关材料,向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提出变更补贴标准申请,经区县就业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困难人员身份后,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将补贴标准由50%调整为75%。对于正在享受75%补贴比例的人员,由于家庭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原享受条件的,应及时终止补贴享受资格,其中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人员,符合其他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经认定后,补贴标准由75%调整为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