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省劳动保障厅发布了2009年度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及2009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据悉,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计算基础养老金使用的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639元,计算最低缴费系数使用的缴费基准数为1583元。
【过渡期人员】 最新保底数:390元、300元、70%
据了解,省政府去年8月公布的《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中明确,2006年7月1日以后退休人员,采用新办法计发养老金。2006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为新老计发办法实行对比的5年衔接过渡期。凡这5年内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新老办法都进行计算,如果新办法低于老办法的,则予以适当保低补齐,如果新办法高于老办法的,则予以封顶限高。
昨天公布的是第四年的保底数。
最新发布的办法指出,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新老计发办法对比后,基本养老金高于按原办法计发数额的,基本养老金高出不足390元、生活费高出不足300元的部分,按实发给,不计入规定的70%的封顶基数,也就是超出部分只发给高出部分的70%。
另外,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按照规定推算的储存额,在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的年利率按7.8%计算。
个人缴费:下限1583元,上限7917元
根据省统计局公布的2008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1667元,此次确定参保人员2009年个人社保缴费下限为1583元,上限为7917元。其确定方法为,下限是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上限为2008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此外,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地区,可按不超过2008年所在地省辖市或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
基数的提高,意味着相关社会保险缴费的增加。以下限1583元为基数缴纳的职工为例,个人每月要负担养老保险费为126.64元(1583×8%),比去年的109.52元多缴费17.12元;基本医疗保险费为31.66元(1583×2%),比去年多缴4.28元;失业保险费15.83 (1583×1%),比去年多缴2.14元;工伤、生育个人无须缴费。一个参保职工每月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最低为174.13元,比去年增加23.54元。按照单位缴纳比例为21%计算,假设仍以江苏省确定的最低缴费基数1583元来缴纳养老保险,那么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个人所在单位每月则要多缴费44.94元。
企业有困难,缴费基数有望不涨根据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工资收入较低或太高的参保职工,要按照劳动部门每年公布的缴费基数下限和上限作为自己的缴费基数。这就意味着,部分去年效益不好的企业及其员工,将承受较往年更多的社保费用支出。
对此,今年省劳动保障厅明确提出,“统筹兼顾我省部分企业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生产经营、缴费面临困难和压力的实际情况”,2009年度“各地可根据当地企业经济效益情况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受能力,适当下浮参保人员月缴费工资下限,但不能低于2008年度当地缴费工资下限水平”。
昨天联系相关部门了解到,目前扬州方案还未出台,调整与否尚不得知。据透露,计算社保基数是一个相对复杂的过程,因此市民不要盲目按照文件加减乘除。它一方面要考虑到企业的负担,同时更要考虑到基金本身的风险,尤其是根据社会保险基金结余的情况。调整方案需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进行测算,而后经过政府审批,才能对外公布。
最低缴费基数并非标准基数职工所在单位经济效益不同,参保缴费的标准是不是也不同?
据了解,一般情况下,具体参保职工按照自己的实际工资收入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并按相关比例每月缴纳各项保险的参保费用。用人单位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企业年薪、聘用人员工资、实习生工资和非全日制用工支付工资。
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按照职工实际工资收入确定。实际工资收入低于全省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全省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缴纳。实际工资收入超过全省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不计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那么,职工如何知晓自己的缴费基数是不是靠实呢?据了解,参保职工每年有多次机会核对缴费基数,例如每年上半年的缴费基数申报必须由个人签字确认;每年10月份前后,社保部门会发放医疗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
计算公式
基础养老金计算办法,以本人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不足1年的缴费月数折算为年)发给1%。
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最低缴费系数+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个人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缴费年限)×1%。
前三年过渡期保底数5年衔接过渡期内,基本养老金新办法高于老办法的,高出部分发给比例为:
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退休、退职的,基本养老金高出不足80元、生活费高出不足55元的部分,按实发给,而养老金高出80元、生活费高出55元的,发给高出部分的10%;
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退休、退职的,基本养老金高出不足150元、生活费高出不足110元的部分,按实发给,养老金高出150元、生活费高出110元的,发给高出部分的30%;
2008年7月1日2009年6月30日期间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基本养老金高出不足260元、生活费高出不足200元的部分,按实发给,养老金高出260元、生活费高出200元的,发给高出部分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