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1日记者从省社会保险局获悉,根据人社部最新规定,11月1日起,社会保险费的申报、缴纳管理将施行新规,用人单位应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并每年向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或在本单位住所显著位置公布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按照人社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如果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代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责令其限期缴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且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今后,用人单位经责令仍未补缴社会保险费,且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社保经办机构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扣押、查封、拍卖用人单位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具体情形为:经查询,用人单位开户银行账户余额少于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且未签订担保合同的;经划拨,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且未签订担保合同的;延期缴费协议期满,因担保财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权利状况发生变化,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