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高额年薪,约定不缴纳社保,现实中不少企业都这么干,然而这样的合同其实并不合法。
2008年,王东在某酒店担任经理一职,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酒店约定以高额年薪聘用王东,但不再额外为其支付社保等费用,双方就此还签订了协议书。2013年,王东被酒店开除离职时,要求酒店支付经济补偿,酒店以当初签订的年薪协议书为由,拒绝支付。无奈之下,王东将酒店告上法院,王东认为,酒店违反劳动合同法,没有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且没有支付社保,要求对方进行经济补偿。对此,酒店方则辩称,聘请对方的高额年薪中,已经包含了社保费、加班费等相关费用,双方也签订了协议,不应再进行补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令酒店方支付王东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5万元。
审理本案的法官表示,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法官提醒企业,企图以貌似合法的手段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结果往往得不偿失。日常人事工作中,必须严格依法落实劳动合同,不要存有不签劳动合同,就可以不上社会保险、不进行相关补偿的侥幸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