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社保中心规范15项证明事项 保留2项取消13项 福州市社保中心近期开展证明事项专项清理工作,对梳理出的15项证明事项予以规范,保留其中的2项,取消13项。这是记者昨天从市社保中心获悉的。
保留的2项证明为:退休人员长期住院提供疾病证明书,保留的原因是:对于当年无法到社区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认证的,提供医院疾病证明书,可避免因未及时办理基本养老金资格认证,造成养老金暂停发放。工伤保险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经济状况证明,保留的依据是:根据闽政〔2011〕80号文件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或因工死亡职工近亲属办理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手续的,应当向经办机构提交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被供养人经济状况证明。
取消的13项证明为:打印单位养老保险缴费明细表、单位代职工打印个人历年缴费表、退休职工家属代退休职工打印收入证明、用人单位从业人员由原中国公民身份变更为外国人身份证明、用人单位从业人员由原中国公民身份变更为港澳台人员身份证明、用人单位从业人员由原中国公民身份变更华侨证明、农村户籍证明、曾用名证明、事业单位证明、居委任职证明、养老金停发2年以上无犯罪证明、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户口簿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证明、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公证书原件或证明。
据了解,这13项证明取消的同时,市社保中心还对原有的行政职权事项、责任清单事项、审批服务事项、业务流程、业务表格、办事指南等内容进行清理,并要求各科室、分中心在受理业务中,不得在保留的2项证明之外另行设置证明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