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长期以来,中国的社会保障立法主要散见于一些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中,制定的主体主要是国务院各部委。并且,其中大部分都是以部委“通知”、“暂行规定”或“办法”的形式发布的行政规章。社保基金监管的法律层次非常之低,权威性不足,法规之间缺乏衔接,根本就没有建立起基本的社保基金投资管理制度体系。
完善的法律体系是社保基金法律监管主体依法监管的依据,是社保基金法律监管有效运行的前提和基础。《社会保险法》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关于社会保障的法律文件,填补了我国在社会保障领域立法的空白。
四大亮点落实立法初衷
一是养老、医疗保险将实现异地“漫游”。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不畅,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由于转移接续难,造成劳动者参保积极性不高,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大量农民工退保。据深圳市社保部门统计,2009年深圳共有580多万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退保人数100万人次。
此次通过的社保法以国家立法形式将这一政策上升为法律。明确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法律还同时规定了基本医疗保险的转移接续问题:“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二是基本养老保险首次确立“全国统筹”目标。此前,社会保险法草案针对这一问题的规定不太明确。有些人大常委会委员就此提出:“为促进全国统一开放劳动力市场的形成,应逐步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通过法律不断调整和缩小东西部之间、城乡之间的社会保险水平差异,立法应尽量减少允许地方差别的规定,增加制度统一的规定,为实现全国统筹做准备。”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鉴于目前各地已基本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社会保险法》在表决前的“最后时刻”就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作出明确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三是强化征收确保百姓“保命钱”不落空。社会一直非常关注一些单位和个人欠缴保险费的问题。“过去20多年的社保制度实施过程中,确实经常出现社会保险费征缴困难的问题。”作为主管社保工作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坦承,“有一些企业是因为经营困难、濒临破产等客观原因,确实没有能力缴纳,但是也有一些是因为社会保险意识淡漠,有意规避或者逃避缴纳保险费。”
胡晓义指出:“如果在社保费缴纳上没有强制手段,社保这一强制实施的制度就难以持续发展下去,劳动者的权益就难以得到真正的保障。”
鉴于此,刚刚出台的《社会保险法》强化了用人单位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并规定了对用人单位不缴纳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针对欠缴社保费的现象,法律也规定了极有操作性的刚性应对措施: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划拨;同时,未提供担保的,还可申请人民法院采取扣押、查封、拍卖措施,抵缴社会保险费。
针对工伤保险欠费,法律还专门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不偿还的可依法追偿。
最后,加强监管“盯牢”百姓“保命钱”。截至2009年底,社保基金会管理的资产规模已达到7766亿元,基金安全引人瞩目。特别是近年来有关社保基金的大案不时传出,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有关专家指出,目前一些地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集行政监管与投资运营于一身,自己监管自己,成为制度的一个极大隐患。
新出台的《社会保险法》充分吸收委员、代表的意见,就社保基金监管作出原则规定: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尤其引人注意的是,这部法律还专设一章,对社会保险监管作出具体规定: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成立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掌握、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实施社会监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投资运营以及监督检查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对本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等,依法行使监督职权。
牵动员工五大权益
与原有规定相比,新《社会保险法》在提升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花了很大力气。那么,养老金全国统筹、异地结算医疗费用等,社会保险法的这些条款将给职场人以后的生活带来哪些利好?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屈晓蓉据此对社会保险法相关热点话题进行深度解读。
其一是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放宽。根据国务院原规定,职工退休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必要条件是个人缴费年限满15年,如不能具备此项要件,将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存储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本人。对此,《社会保险法》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就意味着,即使有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尚不足15年,但并不代表其丧失了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权利,法律赋予了此类职工予以“补救”的合法渠道,即通过“继续缴费满15年”来成就其依法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权利。
其二是在参保和享受保险外的待遇建立衔接。根据本法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同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此配套规定之下,对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倘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但就其本人而言仍可有三种选择:第一,继续缴费满15年,继而依法领取基本养老金;第二,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第三,转入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屈晓蓉表示,虽然具体的待遇仍然有待国务院出台相关规定进行细化,但不可否认,职工所获得的保险保障确实得到了加强。
其三是医疗保险制度深入化。确立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组成模式,并明确了以下四类特殊群体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可以获得额外的“优待”——政府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第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第二,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第三,低收入家庭且年龄在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第四,未成年人。
其四是享受医保待遇有规定缴费年限。就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累计缴费年限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问题进行了关系协调——未以退休为“节点”作“一刀切”处理,而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作为退休职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合法途径。
最后,对于工伤排除情形有新解。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文)规定,职工因三类情形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被排除在工伤认定之外,分别为:A、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B、醉酒导致伤亡的;C、自残或者自杀的。对此问题,《社会保险法》就原有规定进行了“吸”、“删”、“增”、“改”。
具体而言:“吸”——保留吸收了“自残或者自杀”的条款;“删”——删除了“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情形;“增”——增加了“吸毒”和“兜底性”条款;“改”——将“醉酒导致伤亡”改为“醉酒”,将“犯罪”调整为“故意犯罪”。
由此会引发诸多不同的实践处理效果。譬如,职工甲在《社保法》施行前如在上下班途中因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发生伤亡,不可以认定为工伤,但同样的情形出现在《社保法》施行后即可以被认定为工伤;职工乙在《社保法》施行前如因过失犯罪导致伤亡,不可以认定为工伤,但在《社保法》施行后即可被认定为工伤;职工丙在《社保法》施行前如因吸毒导致伤亡,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在《社保法》施行后却会丧失受工伤保护的权利……立法之外尚需更多努力
作为我国的第一部社会保障立法,基于历史和现实的诸多局限,《社会保险法》不可能面面俱到,在有些方面仍然留下了法律空白。比如,对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的职责没有明确,这使得目前社会资金的管理仍然存在分头管理的弊端;再比如,在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投资信息的披露方面,该法也涉及不多。特别是,就如何打破利益格局,建立独立、完善、安全的社会保障资金的监管和投资体制,尚需立法工作之外更多的努力。
长达16年的立法蹒跚
在立法路上蹒跚16年后,《社会保险法》终于出台。
2010年10月25日至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召开,《社会保险法(草案)》第四次上会,并最终通过审议。
此时距离社会保险法一审已近3年。在业内人士看来,《社会保险法》此番通过并不意外。此次上会审议之初,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即表示,草案经过三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在不少人看来,综合性社会保险基本法的缺失,令中国目前的社会保险立法缺乏合理的立法理念和明确的价值取向。力推法律出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称人社部)认为,《社会保险法》的出台,一方面可将各地分散且层阶较低的法规规章加以整合,提高统筹层次;另一方面则将进一步增强制度的强制性、权威性和稳定性。
在2010年10月25日举行的中欧社会保障高层圆桌会议上,人社部部长尹蔚民作出了积极承诺,表示将适时出台与《社会保险法》配套的法规文件,包括基金监管、投资运营等方面的规定。
不过,漫长的等待并没有让舆论对这部社会保险基本大法的出台表现出多少惊喜。一位不愿具名的社会保险专家表示,当前的《社会保险法》无非是对已有制度的成文化总结。业界对此部法律的普遍态度,多为“有一部法总比没有强”。
时至今日,要求《社会保险法》暂缓出台的呼声仍未降低。不少学者指出,在制度未定型之际出台法律,只可能将现有制度的不合理性加以固化。
在草案的审议中,委员们也大多认识到当前立法缺陷所在。信春鹰在审议过程中也曾强调,人大常委会应该督促国务院尽快制定配套法规。
“中国社会保险制度的问题太多,你不可能期望一部法律解决所有的问题。”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劳动与社会保障系主任吕学静表示,“很多问题只能一步一步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