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在2014年的基础上,今年继续提高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等五项社会保险待遇水平,通过完善待遇调整机制,稳步提高社会保障对象待遇水平,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目前,省财政厅已提前预拨省级财政负担资金,确保4月底前将相关待遇调整发放到位。
今年,我省继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政府补助标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工伤职工伤残待遇水平、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调整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月人均增加206元、达到2168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政府补助标准月人均增加20元达到85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年人均增加60元达到380元;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月人均增加205元达到2251元,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同步提高10%左右;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提高10%,四个类别地区每人每月分别达到1081元、1009元、936元、87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