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项人力社保行政处罚规范裁量标准下月起施行
单位不足额缴社保 明年起罚款三倍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为员工缴纳社保,欠缴数额达3万元以上,将按照欠缴数额3倍标准罚款;如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最高每人处500元罚款……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北京自2015年1月1日起将执行《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以下简称《处罚标准》),其中对民办教育学校、职介机构、用人单位共计26种违法行为明确了行政处罚标准。
为此,专访了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会会员沈斌倜,就新裁量标准的处罚依据和出台意义进行了点评,沈斌倜指出,首次明确单位未建职工名册的罚款标准等,加强了对劳动者的保护。
处罚标准明确
有利实际操作
市人力社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随着近几年《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一批法律法规颁布实施,行政处罚事项数量也不断增加,原先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有关自由裁量权的文件已落伍,为保证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在行政处罚时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一致性,防止滥用现象的发生,在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的范围内,制定了本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从明年1月1日起执行。届时,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对辖区内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时,都适用该标准。
沈斌倜介绍,近些年来,随着《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社会保险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新增加的一些法律条文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执法内容更加丰富和具体,原先设定的自由裁量标准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行政执法工作,为了规范自由裁量问题,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现象的发生,确保行政处罚公平、公正,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制定了新的《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以下简称《处罚标准》),进一步明确细化了行政执法的依据和标准。该《处罚标准》坚持处罚法定原则,与时俱进,加强了对劳动者的保护。
未建职工名册单位应受处罚
随着《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一批法律法规的实施,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执法内容更加丰富和具体,行政处罚事项数量也不断增加。因此,新制定的《处罚标准》围绕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作出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如: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对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和其它物品的,处以500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根据2012年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细化了对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处罚,为保障三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保障;根据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规定,对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违法派遣或非法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等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从而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对于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以及骗保行为都明确了处罚标准;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首次明确了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建立职工名册的具体罚款标准。这些新的标准为行政机关处罚提供了明确依据,有利于遏制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加强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具有很大的意义。
沈斌倜指出,《处罚标准》是在新的形势下,根据新的法律法规,确立了行政执法的统一标准,规范了行政自由裁量行为,避免了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现象。同时,也能够遏制用人单位的违法乱纪行为,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保障。因此,希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能够严格按照《处罚标准》的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将劳动者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使《处罚标准》能够真正得到贯彻实施。